流氓罪为什么重(流氓罪为什么这么重)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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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再审案件,由于它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此按照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的立场,那就不应该受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否则所有的生效判决都有可能因为再审程序而被推翻,而且又因为再审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以致当下不再视为犯罪的行为,都可能因为再审而被推倒重来,并加重对当事人的惩罚,罪刑法定限制刑罚权的观念也就被彻底架空,这就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流氓罪”重现江湖?罗翔老师有话说!

前言:

近日,某地出现了一桩“流氓罪”的旧案。20世纪80年代初,被告人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服刑结束后,被告人提出申诉,该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决,改判被告人无罪。不料,30多年后的2020年,该案又突然进入再审程序。该地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应予严惩。 针对这起案例,法报君邀请2020年 “cctv年度法治人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老师来谈谈他关于刑事再审与追诉时效的一些思考。

这个案件耐人寻味,令人深思,其中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值得研究。

一是再审案件是否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二是再审案件是否受到追诉时效制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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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是否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对于第一个问题,这主要涉及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关系。所谓既判力,也即生效的法律判决具有稳定性的力量。

对行为人有利的新法是否可以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呢?对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大致有3种做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如德国刑法第2条第3款规定:“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于裁判前变更者,适用最宽之法律。”

第二种观点认为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之溯及力高于裁决的既判力。如西班牙刑法第24条规定:“即使法律规定时已被明确判决,被判决者正在服刑,只要对于犯罪及过失罪之犯人有利,刑法具有回溯力。”

第三种则采取折衷的立场,认为新法的除罪化规定高于裁决的既判力,对已生效的裁决有溯及力,但新法的弱化刑罚规定低于裁决的既判力,对于已生效的裁决没有溯及力。如法国刑法第112-4条规定:“新刑法的即行适用不影响依据旧法完成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但是已受到刑罚宣判之行为,依判决后之法律不再具刑事犯罪性质时,刑罚停止执行。”

对于既判力与溯及力问题,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直接回答,1997年刑法从维护判决稳定性的立场出发,采取了第一种立场,认为既判力高于溯及力。该法第12条规定:“本法实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采取这种立场有许多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国正处于转型社会,既定的法律往往并不能完全适应飞速变迁的社会环境,导致我们刑法修改的频率相当之大,加上司法资源的相对匮乏。因此,如果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可以溯及已经生效的判决,那将导致大量的已决案件涌向各级法院,造成严重的审力不足。另外,长期的封建传统也使我们缺乏对法律的尊重,树立法律判决的权威亦是当务之急。

因此,对于再审案件,由于它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此按照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的立场,那就不应该受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这就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在被告人涉嫌流氓案中,虽然1997年刑法取消分解了“流氓罪”,但是再审案件仍然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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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是否要受追诉时效制度的限制

结论是肯定的。否则所有的生效判决都有可能因为再审程序而被推翻,而且又因为再审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以致当下不再视为犯罪的行为,都可能因为再审而被推倒重来,并加重对当事人的惩罚,罪刑法定限制刑罚权的观念也就被彻底架空。

比如行为人1983年偷看女生洗澡,以“流氓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1988年服刑期满。2021年,时隔38年之后,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偷看次数有错,行为人看了3次,但原审判决只认定看了1次。由于再审程序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故按照1983年法律(也即1979年刑法及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进行处理,决定判处行为人十年甚至更重的刑罚。这种做法会极大地动摇刑事司法的稳定和尊严,也将使得服刑出狱的当事人惶惶不可终日,担心一不小心又被再审,并加重处罚。

因此,必须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再审视为一种新的追诉,遵守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追诉时效的本质在于节约司法资源,体现一般预防的功能。对于公诉案件而言,追诉时效制度是对司法机关的约束和限制,防止刑事案件久拖不决。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个法条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是对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延续。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是“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1997年刑法修改为“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显然1997年刑法的规定更为宽泛。

无论是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的规定,还是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适用追诉时效延长这个条款时,都应该将立案侦查受理案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与逃避侦查审判视为并列关系,而非或然关系,不能认为只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受理案件以后,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200号指导案例(袁明祥、王汉恩故意杀人案)指出:“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需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曾被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0集,第48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刑法理论普遍认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应限制于积极逃避,如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藏匿。至于消极逃避,比如行为人实施毁灭证据、串供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如果对“逃避侦查或审判”作过于宽泛的理解,追诉时效制度会丧失应有的意义。(张明楷:《刑法学(上)》,第651页,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另请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第68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如果把行为人正常的上诉、申诉理解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那么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限定条款“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也就被彻底架空,任何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都会被动摇,法律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确定性和指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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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流氓罪”案件引发的思考

回到文章最初提及的案件,被告人20世纪80年代初所犯的“流氓罪”追诉时效为10年,如果在追诉期限内未犯新罪,在追诉时效没有中断的情况下,那么经过10年也就不能以再审之名进行追诉,更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惩罚。当然,如果原来的生效判决认为有罪,再审宣判无罪自然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因为这不是新的追诉,而是对旧有追诉的撤销。

在现代社会,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也要约束惩罚犯罪的权力的本身,如果刑法只强调惩罚犯罪,那么刑法迟早沦为办案人员的想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历史悲剧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

《理查德•朱维尔的哀歌》这部取材于真实案件的电影非常深刻地说明了这个道理。理查德•朱维尔作为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爆炸案中发现炸弹装置的保安,而被全世界所熟知。当时他迅速采取行动,拯救了无数生命而成为英雄。但在几天之内,情况就急转直下,联邦调查局认为他只是想成为英雄,所以故意安放炸弹,贼喊抓贼。在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下,理查德•朱维尔瞬间从英雄变成十恶不赦的歹徒。他向律师寻求帮助,坚定地宣称自己无罪。

然而,在为理查德•朱维尔洗脱罪名的过程中,沃森•布莱恩特发现自己对抗的是强大的办案机关。因为媒体已经大肆宣传fbi怀疑理查德•朱维尔是罪犯,假如他不是罪犯,就会显得fbi办案能力太差,所以fbi不愿向人们承认他们没有证据,他们不惜违背法律程序,不断设置圈套,一定要逼理查德•朱维尔承认他根本没做过的事。

88天后,fbi才正式宣布不再将理查德•朱维尔怀疑为爆炸案的嫌疑人,但是他的一生已经被毁掉了。2007年8月29日,理查德•朱维尔死于糖尿病并发症引起的心力衰竭,享年44岁。他的母亲认为,那起事件带来的压力导致了他的早逝。

最后,请让我再次引用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有关刑法悖论性的论述: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公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这个论述几乎成为陈词滥调,但正因为它是陈词滥调,所以它才值得倾听。

流氓罪为什么被废除

流氓罪被废除的最根本原因是由于流氓罪所定罪的范围太过庞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定义过于宽泛,可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几乎大多数轻微治安事件甚至稍微不道德的民事行为都可以用这条定罪,容易造成滥用刑罚。如果遇到男女独处乃至打架,都会被定罪为流氓罪。很显然,这个定罪方法是非常不具体且太过于疏忽,已经从原则上违背了定罪流氓罪的初衷。

相信很多人都能够记起那个年代,太多人因为流氓罪入狱服刑,但他所服刑的罪行却与流氓二字并无具体的关联,可能仅仅是因为在街上吵架打架,或者是穿了当下最流行的衣服,由于定罪广泛导致当时有太多的冤假错案发生。

所以流氓罪遭到了民众的大力反对,在97年的时候,流氓罪正式被废除,大家再也不用担心,因为情绪的一时激动,双方吵架就被定为流氓罪,给自己带来灭顶之灾。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现《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流氓罪的规定,流氓罪被分解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流氓罪为什么废除

法律主观:

流氓罪是1997年废除的。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现《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流氓罪为什么判死刑

相关法律没有流氓罪的规定。流氓罪被分解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3、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流氓罪为什么判死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已经没有流氓罪这一罪名,流氓罪被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而这些罪名中,聚众斗殴情节特别恶劣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十年代打击流氓罪到底有多严格?如果犯罪会得到怎样的惩罚?

八十年代打击流氓罪到底有多严格?如果犯罪会得到怎样的惩罚?因80年代社会混乱,有些人无视法律,党中央做出决定,严打一切反罪分子,让新社会纯洁发展。

流氓罪到底是什么?流氓,在《汉语大词典》里的解释是这样说的:一是本指无业游民,后用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二是指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泼等行为。流氓罪诞生于1979年的刑法条款中,其释义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设定的罪名。

1983年,整个社会开始贯彻进行“三严”政策,即所谓的从严从重从快,针对的对象就是所有罪犯。意思就是说,面对任何不法行为,一定要从重处罚,以此来荡清社会风气,在当时那个民风朴素的时代,最严重的罪行就是流氓罪和杀人罪,杀人是重罪,直至如今也是被法律认可的,然而学过法律的人或许就能发现,流氓罪已经很早就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之中了。

那时候的警察一个人只要喊一声“我是警察!”正在打架的小流氓马上体止争斗,乖乖的跟随警察去派出所。据说经常看到一个警察骑着自行车押着一群流氓到公安局,没有一个人敢于反抗的!在那个年代,尤其是1983年,流氓是被“严打”的对象。这个量刑对于流氓强奸犯来说,可能是重了点,但对于制售假药、拐卖儿童以及贪污犯来说,最好能够延续,这帮孙子家伙就该直接枪毙。

流氓罪为什么判死刑

法律主观: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流氓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名,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了流氓罪,分为具体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强制猥亵妇女 、 聚众淫乱罪 。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流氓罪的危害

法律分析:流氓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具有很大腐蚀性和扩散性,属于刑法重点打击范围。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的弊病,这一名副其实的“口袋罪”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老刑法里的“流氓罪”定义是什么?

1、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2、流氓罪见诸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该条规定流氓罪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1983著名的严打运动中,流氓罪的刑罚变成可以处死刑,内容被扩大化。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对流氓罪是这样规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从此,流氓罪的刑罚最高刑为死刑,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当时流氓罪的范围也很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所谓“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有六项内容,其中第4和5项分别是:“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的;或者虽奸淫妇女人数较少,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各地出现了不少从立案到处决只花了一周时间的案例,可谓从重从快。但是,在现在看来并没有违法犯罪特征的行为,在当时使很多人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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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为什么重(流氓罪为什么这么重)

因此,对于再审案件,由于它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此按照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的立场,那就不应该受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否则所有的生效判决都有可能因为再审程序而被推翻,而且又因为再审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以致当下不再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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