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对方全责工伤怎么报(交通意外对方全责工伤怎么报案)
对方全责,我还能申请工伤吗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己方能否申报工伤
如果是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劳动者没有责任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工伤要去哪个部门申请
按规定,认定工伤时,不管是单位申请还是员工自己去,都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过,员工自己认定工伤时,需要注意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
如果因为单位的过失,导致最后员工自己也错过工伤认定的时间,虽然可能已经失去主张保险赔偿的权利,但是,员工还可以接着找单位赔偿相应损失,并且包括工伤伤害赔偿。
并且,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要带以下的证明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比如工牌、工资条、打卡记录等;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以直接找有关机构开具。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情形,所以上下班发生事故后,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上班路上出车祸对方全责单位怎么赔偿
上班路上出车祸对方全责可由工伤保险赔偿。对于工伤事故,需申报工伤认定和鉴定。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对于工伤事故,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需要跟买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确认是否出现交通事故,需要告知事故情况及车损情况,是什么时间、地点出现的事故,报告车损情况之后,工作人员会派员进行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对方会通知您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程序并领取保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怎么报销?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医药费由工伤保险报销。属于工伤保险保险的交通事故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一、如果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对于单位而言,这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对肇事者而言这也属于交通事故。因为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所以两者是可以同时选择的。
很多既是工伤,又是交通肇事的,都是先处理完交通事故赔偿,再追索工伤待遇的赔偿。建议你也这样处理,一定记得在一年内去进行工伤认定。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一)工伤赔偿待遇标准,要看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赔偿中费用较高的是:医疗费、停工留薪期(也就是治疗期)工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费用较少的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百元左右),交通费、护理费(根据护理需要,是陪护人员的费用,有的人没有这项费用);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各省自行规定的,今年很多省份针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又调整了这两个一次性待遇的标准,各省新制定的标准目前在网上还查不到,需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咨询。
(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具体项目有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至16个月的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和休息的,经鉴定确认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3、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另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4、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5、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标准为: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加发10%。发给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月工资收入。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
交通意外对方全责工伤怎么报
法律主观: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 工伤 : 1、上下班途中,在正常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发生的 交通事故 ,也包括 加班 的上下班途中或单位同意请假提早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2、在交通事故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或相关材料中责任划分职工属于无责任或次要责任方。 3、交通事故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如果上下班发生单车事故,也应该认定为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意外对方全责如何理赔
出现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全责方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方面:
1、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
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所载财产损失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等。
出现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
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
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
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
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
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
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2)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
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
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
相应调整。
(3)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照: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90%;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50%;
七级伤残 40%;
八级伤残 30%;
九级伤残 20%;
十级伤残 10%。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
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0、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
失。
1、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肇事对方全责,工伤是否赔付医药费?
车祸对方全责工伤并不能报销,这是由于此种情形下职员虽然受的是工伤,但是医疗费等的费用由全责方支付了,也即职员并不能获得双倍赔偿。虽然职员不能提出报销请求,但是可以享受报销外的其他工伤待遇。
一、车祸对方全责工伤如何报销?
车祸对方全责工伤并不能报销,职工因为第三方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不支付医疗费用,由第三方赔偿。但可以享受其它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员在受工伤后具体可以享有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员在受了工伤之后,可以向单位提出支付医疗费等的请求,但若职员是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才受的工伤,且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事故的责任主体,那么医疗费需要由事故的责任方来承担,且其承担医疗费的支付义务之后,工伤职员不得再提出报销请求。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工伤保险怎样赔付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全责工伤保险根据当事人就医治疗的实际费用和伤残程度赔偿,赔偿包括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通常是指,在道路上,车辆由于过错或者意外等因素,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事件。除此之外,交通事故不仅可以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下,由不特定的人员造成,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一、工伤的认定标准为: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二、工伤的赔偿标准为:
1、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补助金为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补助金为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补助金为本人工资×21个月等等;
2、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一般是当地上一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40%或50%;
3、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一年员工月平均六个月工资支付;
交通意外对方全责工伤怎么报
如果发生交通意外,对方全责,而您受到了工伤,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报工伤:
首先,您需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负责人报告工伤事故,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医疗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同时,您需要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日后需要。
其次,您需要等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果工伤认定申请被批准,您将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具体的保险赔偿标准和程序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保险公司。
在这个过程中,您需要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以便尽快恢复身体健康并返回工作岗位。如果需要休息或调整工作岗位,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总之,如果发生交通意外对方全责的情况,您可以通过及时报告工伤事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待调查和认定等步骤来报工伤。同时,您需要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和资料,并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以便尽快恢复身体健康并返回工作岗位。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向相关部门或保险公司咨询。
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我方人员受伤应该怎么索赔
法律主观:
交通肇事全责,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1.如果只是车辆损失,双方都认可责任归属的时候可以签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认定书,或者等交警来裁定,留现场照片,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派人勘察定损。 2.对方的车辆也由全责一方保险的公司来定损,定完损去正规修理厂或4S店修车,对方修车的钱需要全责方垫付,但是发票,修车记录,定损单,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行驶本驾驶本复印件都要上一份。然后拿着自己修车的材料和对方的材料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