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必须要登记才有效吗(车辆抵押是不是必须登记)
机动车办理抵押登记是否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分析】
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意思是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也就是说,抵押汽车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就已经生效,不一定要登记才能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汽车抵押虽然不一定需要抵押登记,但是没有登记的话,汽车被不知汽车已经被抵押的善意第三人买卖或者租借,由此造成的抵押权人的损失,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赔偿。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车辆在借款期间出现任何损失,由抵押人加以赔偿。如果抵押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抵押权人有权将该车辆转让或者买卖。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车辆质押需要登记吗
一、车辆质押需要登记吗
1、车辆质押不需要登记。机动车进行质押的,属于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只要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就可以了,不需要登记。因此,只要写了质押合同,交付机动车,不必登记。如果是抵押的,可以去办理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车辆质押怎么办理
1、贷款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2、对申请人进行家访、调查以及预估车辆价值;
3、贷款机构初步预定贷款额度;
4、办理委托公证和借款公证;
5、贷款机构收押申请人相关证件;
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放款。
未办理登记的汽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有效吗
法律分析:未办理登记的汽车可以作为抵押物,抵押于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车辆抵押贷款,没有押车辆登记证,合同有效吗?
车辆抵押贷款,必须到车辆管理所进行抵押登记。只有经过抵押登记后,抵押合同才是有效的。只要没有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都是无效的。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车辆抵押必须要登记才有效吗?
车辆抵押,必须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登记的无效。
相关法条:
1、《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2、《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扩展资料:
事例:
抵押登记不用再跑车管所
从交管部门获悉,日前,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简化业务流程、减少往返跑路等不便,交管部门再推便民新举措,在本市多家金融机构设立服务站,现场代办机动车抵押登记、解抵押登记业务,贷款购车市民不必在车管所、贷款银行之间往返跑路,就地即可在申请贷款银行一站式办理全部抵押登记业务。
交管部门介绍,《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以往,市民想贷款买车需要先到金融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再由金融机构派员与贷款申请人携带身份证、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等材料到车管所共同申请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
近日,为了更好地方便市民,提高交管服务水平,交管部门在前期周密调研、协调、筹备的基础上,陆续在平安银行和平支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设立机动车抵押登记服务站,为贷款购车市民现场代办机动车抵押登记、解抵押登记业务。正在紧张筹备即将正式对外服务的机动车抵押登记服务站还有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服务站。
参考资料:人民网-天津市多家金融机构设立机动车抵押登记服务站
未办理登记的汽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有效吗
法律分析:
车辆虽未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但车辆抵押登记协议已经生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汽车抵押协议不登记虽然生效,但有两个天然缺陷:一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车辆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二是根据登记优先原则。如果该汽车被另行设定登记抵押权,即使抵押登记时间在后,其他抵押权人亦享有优先权。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一、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必须登记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会碰到很多需要登记的事务。
一、质押登记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一)可以有效地防止重复抵押现象的发生
重复抵押,其行为是无效的,一旦重复抵押现象发生,会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前一抵押权人知道后会与抵押人发生争执,以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了不必要的讼累。而抵押物进行了登记,如果抵押人想再次设定抵押关系,会受到抵押登记部门的严格审查,致使后一抵押关系的设立受到限制,难以成立。如果抵押财产不办理登记,后一抵押权人一般是不会知道抵押物是否已经设立了抵押权的,容易导致重复抵押现象的发生,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二)抵押物登记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不动产抵押必须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已为各国立法所承认。
在德国民法中,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求有一个专门就物权变动达成合议的物权合同,同时又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奥地利民法中,物权的变动除有效的债权合同外,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将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在我国民法中,登记也是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看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笫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笫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笫六十一条笫一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笫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笫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主管机关。由此可见,不动产抵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办理登记的,如果仅仅签定了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那么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同时,也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才能生效,抵押权人的利益才会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
(三)抵押物进行登记能够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
设立抵押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抵押物,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笫三人”。这条规定说明,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合同之后,以本法笫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则抵押人于抵押权存续期间将抵押物出卖、转让或再次设定抵押、质押,并使抵押物转移至笫三人占有时,抵押权人而不能向笫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因为该项财产只能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效力,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反之,如果该抵押物办理了登记,则该登记就具有对抗一切人包括善意笫三人的效力,即抵押权人依抵押登记可以向任何笫三人主张自己的抵押权,不论是善意笫三人还是恶意笫三人均不得拒绝。
二、质权的特征
(一)质权的从属性
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质权的不可分性
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三)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如《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的客体是质物,质物灭失后,质权也就丧失了其所指向的对象。如果质物全部灭失,则就该质物产生的质权全部消灭;如果质物部分灭失,则就该质物灭失部分而发生的质权归于消灭,而动产质权仍然存续于质物的剩余部分。
若质物由于质权人怠于妥善保管而灭失,质权人应向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质物的灭失不能归咎于质权人,而是由于质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且依质权人作为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仍不能发现并有效地预防,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若质物之灭失归咎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侵权人应向质权人给付赔偿金。
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既然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亦作为质物的一种形态,故质权人对此等赔偿金依旧享有动产质权。此即为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四)质权的优先受偿性
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三、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一)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二)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合同自合同签定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自标的物交付或登记时生效。
法律客观: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其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这种方式作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的有效方式,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上述两案例中,虽然双方已订立了合法的抵押合同或抵押条款,但其优先受偿权却未得到保证,原因就在于双方未就抵押依法进行登记。抵押登记就是法定登记机关对抵押物已抵押的情况进行登记公示,以取得具有公信力的法定外部表现形式的方法,分为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它不仅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法律上视为不动产而加以管制的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的抵押,而且也适用于一般动产的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抵押。”“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我国《海商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兼采生效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生效要件主义即非经登记,当事人订立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和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和车辆船舶、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反过来讲,如未就作为抵押物的以上财产进行登记,抵押合同便不能生效。案例一就是因为林场与造纸厂未就抵押物即企业的设备和厂房进行登记,故双方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对抗要件主义即抵押合同未经登记也可生效,但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如何对抗第三人呢?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具有追及的效力,也就是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效力。关于抵押的追及效力,《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本条只适用于经登记的抵押权,对按《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只能请求抵押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追及至抵押物的受让人行使抵押权。
车辆抵押需要登记吗
一、车辆抵押需要登记吗
1、车辆抵押,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需要登记。
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二、汽车抵押贷款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哪些
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件;
2、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
4、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