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向谁备案)
商品房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预售
商品房预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预售商品房的要求包括哪些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购买预售商品房需注意哪些
一是购买时要先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开发商预售在建商品房的证件,只有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才是符合法律规定准予预售的房子。
二是要善于签订对自己较为有利的合同;
当预售房预售面积与交付时的实际面积有出入时,若实际面积少于预售面积,开发商应退减少的面积款项;若实际面积超过预售面积,客户仍按预售面积付款。对于此类条件,客户应据理力争,并应写入合同中。另外,诸如交房日期、煤气开通日期、装修程度、公共部分和建材品牌、电梯品牌等,均可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并签订相应的违约条款。
三是购买时一定要看房屋的平面示意图及工程规划图;
平面示意图能够提供的仅仅是室内的平面格局,对于室内空间布局还需“慧眼”识真。
其他注意事项:
1、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要购买,不要以认购、预订、排号、vip卡等形式支付定金、预付款性质的任何费用。
2、慎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仔细阅读、充分沟通、完整理解所有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承诺事项要求写入购房合同,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将相关款项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中。
4、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这些房屋不属于商品房,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5、避免购买还没有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证、尤其是没有完成征收或正在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房号),甚至是还没有建设的房屋(房号),此类售房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6、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属于市场行为,业主购买商品房属于经济生活的范畴。如市民不听劝告购买“五证不全”房屋,出现后续问题和纠纷应遵照市场规则依法解决,政府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预售商品房应具备哪些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购买预售商品房注意事项
1、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楼盘、超出预售许可范围的商品房,请勿购买,也不要交纳预付款、定金、诚意金等任何名义的购房款项。
2、慎交房款:
您在购房时请注意将购房款(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交存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交存账号应与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的监管账号一致。
3、及时备案:
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请要求开发企业及时到当地所在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您可通过开发企业提供的业务编码和查询码,登录您当地所在局门户网站进行业务查询;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合同,到当地所在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有预售证的房子烂尾了如何处理:
1、对开发商宽容以待。
很多人听说楼盘烂尾了,第一反应肯定就是会“炸”,辛辛苦苦攒到的钱可能打水漂了。其实事情发生以后放松心情,在找开发商协商的同时,尝试给他们多一点点的时间筹集资金,完成后续的工程,购房者自己的损失也能降到最低。
2、开发商资不抵债时建议不要退房。
如果目前的事实是开发商已经资不抵债,已经破产了,那么不建议业主将房子退还给开发商。
因为房子退了肯定也拿不到钱,只能收到欠条或者收据,购房者和开发商也变成了债权人关系。房子被法院强制拍卖以后,按照破产法偿还债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拥有的权利是比消费者更小的。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步骤有哪些
法律主观: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有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法律客观:
一、商品房预售条件及步骤房屋预售虽然是一种可行的销售方式,但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导致投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全书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对房屋预售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此项规定是商品房预售的基础。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才能合法地进入流通领域,从而达到预售的目的。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城市任何建设项目都得置于城市的总体规划之下,房屋建设也不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第三,按提供预售的房屋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项规定是房屋预售的关键性问题。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房屋预售一般应经过以下步骤第一,预售人领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预售人办理预售登记,领取预售许可证;第三,预售人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四,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第五,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登记。三、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有哪些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商申请预售证需要的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购买预售商品房注意事项
1、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楼盘、超出预售许可范围的商品房,请勿购买,也不要交纳预付款、定金、诚意金等任何名义的购房款项。
2、慎交房款:在购房时请注意将购房款(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交存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交存账号应与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的监管账号一致。
3、及时备案: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请要求开发企业及时到当地所在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您可通过开发企业提供的业务编码和查询码,登录您当地所在局门户网站进行业务查询;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合同,到当地所在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已交付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且土地使用权没有经过抵押。
2、拥有正规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产商投入开发修建的资金应大于工程修建总投资的1/4,并已确认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时间。
4、同有关金融单位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
5、已经向县级以上政府机构房产管理处办理预售登记,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若是向境外预售房屋的,应同时获取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一样吗?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是不一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在商品房的建造当中进行预售,买方需要给了房价款以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而购房合同是指现房销售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就可以进行买卖。一般商品房预售是看不到房屋的主体,基本都是在建设当中,而购房合同里的房屋是可以看到房屋的主体,还可以看到小区的设施,商品房预售周期要长一些,而购房合同是有现房可以提供业主选择,在合同成立以后就会获得房子的所有权。
商品房预售合同丢了怎么办?
商品房预售合同丢了之后也是可以去补办的,一般已经办理了预售登记的话,那么先通知一下开发商,可以让开发商注销预售登记,然后在注销登记之前,需要去相关的机构进行刊报遗失,接着再带领相关的材料,到房管局去申请补办一份预售合同即可。
商品房预售有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房管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录入、扫描资料,并进行建档;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组织现场踏勘;
3、组织协调建立预售房屋销售系统;
4、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
5、分管局长签发;
6、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
商品房预售特征
1、房屋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
2、房屋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及程序作了规定,而且还要求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弊端
房屋预售制度是造成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房屋预售制度下,房地产开发商不仅能以低成本使用银行资金、无息占用购房者的预缴款以及承建商的垫款,而且也不需承担房屋的存货成本。所以开发商所谓“期房价格低”只是假象,实际上房地产开发商在使用各种策略让房价持续上升。
而预售制度更大的危害在于,当开发商提前拿到预收款,提前收回大部分乃至全部成本之后,他们就没有了后顾之忧,便通过囤积居奇等方式步步推高房价上涨,而房价的上涨又为开发商更方便地收取下一个项目的预收款创造了条件,因为在房价上涨过程中,在买涨不买跌的心理推动下,人们未来房价增值的预期会推动房价屡创新高。
在我国,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交付订金后,即申请银行按揭交付全部房款,这离房屋正式交付一般还有几年的时间。另外,预售房屋款项直接一次性交给了房地产开发商,没有第三方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保证该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建设。
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商品房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项目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购买预售商品房注意事项
1、确认是否有证
购房者要确认准备购买商品房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在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查询。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建房屋,购房者一定要拒绝购买,也不要支付任何费用,包括诚意金、定金等。
2、了解商品房周边环境的通知
商品房周边环境不仅影响房价,而且对居民生活的便利性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购房人应了解商品房周边环境,如交通条件、通讯条件、附属机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是否齐全以及环境如何。
3、注意不要轻信广告和口头承诺
购房者对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图纸为准,开发企业广告、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和销售现场沙盘、模型、样板房等,必须认真认定。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发布的广告和宣传材料明示的事项,对明知未写入合同条款的事项,不受法律保护。
4、认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是签订合同时,应使用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等条款,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充条款进行充分沟通。
二是对于易发生产权纠纷的车库、停车位等公共部位或者公共设施产权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三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向市房管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合同登记。
5、检查后注意事项
对购房人进行认真检查后再封闭楼层。预售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方可交付购房。开发企业向您交付新建商品房时,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在签署有关文件前,有权对房屋进行检查,如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或需要修缮时,请注意书面告知开发商,同时约定交付时间。
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但是,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