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变更条款是如何去规定的(合同终止后违约条款还有效吗)
简述《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合同法》对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作了如何规定?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表示承诺的同时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加以扩充、限制或变更,原则上讲这就不是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或新要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从而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但是,为了避免由于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稍有出入,而影响到整个合同的成立,《销售合同公约》在第19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所提出的条件以及承诺中所附加或变更的条件为准。中国和美国等其他许多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按照《中国合同法》第三十至三十一条的规定,通常只有当受要约人更改了要约中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时,才被视为实质性更改了要约的内容。否则受要约人虽然更改了要约的内容,但并非实质性内容时,只要要约中没有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更改的意思,或者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非实质性更改要约内容的行为未及时提出反对,其承诺仍是有效的。
法律关于合同条款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定要把双方协商好将确定的变更内容,写入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劳动合同 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 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 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根据本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变更要符合法律规定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保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风险影响:劳动合同变更更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即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必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如果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对策略: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进行。2.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交付劳动者一份。注意事项:“调职、调岗、调薪”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常见类型,同样应遵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合同的变更条件包括什么
一、合同的变更条件包括什么 (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况下,变更合同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如 民法典 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变更会产生哪些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 债务人 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 证人 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 债务 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签订合同其实也是有一定的流程,其中需要一方发出 要约 ,而另一方在对方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那么才可以顺利的订立合同。而合同的内容只不过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体现,不过现实中因为一些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因而在合同签订之后还是有可能出现变更合同的情形,不过这也是需要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对合同进行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的规定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的规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改变,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较为简单,仅两个条款,即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虽然仅两个条款,但是合同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企业利益却具有很大关系。
二、常见的合同变更类型
合同变更中,在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以下几种:
(一)合同的标的物发生变化,一般是数量或者质量的变化;
(二)合同的价款或报酬发生变化,一般是金额和计算方式的变化;
(三)合同履行条件的变化,一般是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发生了变化。
此外,对于合同当事人或者合同性质的变化,则一般不归于合同的变更范畴,应属于债权债务的转让或另行订立合同。
三、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合同从生效之日起,一般是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果在原合同履行中,双方基于客观变化而达成了新的合同变更,则新的变更将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也就是说合同变更等于重新拟定了一份新的合同。当然,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尽管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如果变更导致了损失发生,在变更的同时,也需要对损失的承担作出约定。如果没有对损失作出约定,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四、合同缔约过失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500条采用列举式和归纳式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它包括: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中的变更条款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合同中的变更条款规定: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中的变更条款是如何去规定的
合同中的变更条款的规定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条款,变更的事宜发生法律效力,但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后变更前的时间。一方因变更遭受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期货经纪合同》:变更条款应如何约定
目前,大部分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中的变更条款未能对变更事项进行全面、灵活的约定。笔者建议应予以严谨、灵活、全面的约定,以在快速发展的期货市场中更好地保障期货公司和期货投资者权利。
合同变更
1.什么是合同变更
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合同变更的概念予以明确定义。一般来说,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变更即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指在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的修改或补充。从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来看,采用的也正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以消灭、补充或修改基础合同为目的,合同变更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基础合同。在期货业务领域,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经纪关系的确立以双方是否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依据。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期间,发生需要对《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的情形时,按照《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条款予以修改或补充原《期货经纪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改变。
2.合同变更的类型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变更分为法定变更与合意变更。法定变更又称为单方变更,是指一方依法享有的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合同法》第258条所规定的定做人单方变更权、第308条所规定的托运人单方变更权等。在法学理论当中,单方变更权是形成权,变更的意思表示送达相对人时,合同即发生变更,合同变更与否不依赖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合意变更即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变更。适用《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在传统大陆法法学理论中,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债务。”我国《合同法》第77条的“协商一致”,依学理解释这里的“协商”即是“合意”,是合同当事人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合意”。由此可见,只要原合同的当事人达成合意,且合意实际构成了对合同的变更,那么这样的变更就是合意变更,同样具有合同约束力。
在期货经纪业务领域,由于法律并未赋予期货公司或期货投资者单方变更《期货经纪合同》的权利,因而《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变更均属于合意变更。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的前提下,《期货经纪合同》的变更事宜、生效方式由双方约定。
3.合同变更的生效方式
合同变更的生效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的承诺。明示的承诺无需赘述,本文仅对默示承诺是否可作为变更的生效方式予以探讨。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该规定对默示的承诺方式予以了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期货经纪合同》是期货公司与投资者双方认可的,符合法律规定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对不作为的默示的效力,符合《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当然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期货经纪合同》变更条款的约定方式,既可以约定为明示承诺,也可以约定为默示承诺。
《指引》中变更条款的适用性分析
《指引》中关于合同变更的条款分别为第65条、第66条。该两条将《期货经纪合同》的变更分为两个层面,即第65条所规定的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时的有关合同条款的变更及生效的规则,另一个层面即第66条所规定的除第65条变更原因之外的变更和生效规则。
然而,根据期货业务实践来看,《期货经纪合同》发生变更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其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时,《期货经纪合同》中与之相关的约定条款的同步变更(此为不得不变的变更)。
其二,因期货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变更(此为业务需要的变更,如期货公司服务升级、期货经纪合同改版)。
其三,除前两款所述情况外,需对合同变更或补充的(此为双方协商的变更,如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双方就合同约定的某些事项变更、修改原约定)。
对于上述三种合同变更的发生,应视具体情形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生效规则。
由此可以看出,《指引》(下称《指引》)第65条和第66条关于变更的约定,未将实际业务操作中期货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对《期货经纪合同》进行更新的情形及其生效规则单独区分,或是将该情形统一归入双方协商的变更与生效约定中。但是,随着期货业务的发展,以及投资者对期货业务认识的深化,期货公司服务的升级及《期货经纪合同》的更新是必然且无法避免的。
按照《指引》第66条的约定,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对于期货市场二百多万存量客户而言,此举实在难以操作。但是根据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就意味着变更未生效,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期货公司到底是按照新版合同的约定对客户予以统一服务,还是因存量客户无法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而对存量客户按照旧版合同服务,对新客户按照新版合同服务?
显然,分别服务的方式是不可行的。在实践中,期货公司只能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统一对新旧客户予以服务。若此时存量客户中发生纠纷,那么,对存量客户而言,变更后的合同是否为生效合同?期货公司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服务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可见,《指引》关于合同变更的约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期货经纪合同》的稳定性,限制了除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变更之外的约定变更,但同时也对期货公司形成了限制,在灵活性、适用性、全面性方面还有待商讨。
2007年颁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第74条和第75条两条从两个层面对协议签署后的变更与生效规则予以约定。具体来说,第74条为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业务规则与交易规则的变更而变更的,直接按照新规办理,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第75条为因第74条以外的情形需对协议变更或补充的,生效规则为证券公司将变更公示,客户一定时间内无异议的即生效。对比可以看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的变更约定更具灵活性与适用性。
约定变更条款的建议
根据期货经纪业务实际操作中可能涉及的合同变更的情况,笔者认为,对《期货经纪合同》的变更条款应从以下三个层面约定,且应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而约定不同的生效规则,在保障期货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为期货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留存一定空间。
第一层,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同步变更的,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期货交易所规则,可约定生效规则为公示生效,亦可约定为直接生效。
第二层,因期货公司业务发展需对《期货经纪合同》变更的,生效规则为公示通知,投资者享有异议权,约定时间内无异议则生效。
第三层,因前两款原因以外的情况需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补充的,生效规则为双方协商一致,以签署变更或补充协议的方式生效,亦可约定为公示生效。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综上所述在变更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的就是,变更合同的时效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变更要及时进行,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执有。
2、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劳动变更可能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用人单位经营情况的变化、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变化、不可抗力发生、国家政策调整等,但无论何种原因,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就变更不能协商一致,那么即变更未成,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这是通常情况,但个别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调岗调薪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吗?
关于调岗调薪,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于是很多企业便当然认为企业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因为所谓的生产经营需要并非一个非常严格且易于界定的概念,企业可以灵活运用之。而员工则认为调岗调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无权单方决定。企业与员工观点上的分歧导致了实践大量调岗调薪争议的发生,目前司法裁判机关对此的态度是:首先,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调岗调薪;其次,承认和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此权利的滥用,比如滥用此权利以打击报复等;最后,为防止此权利的滥用,企业应对其调岗调薪行为举证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由此看出,企业固然有权对员工调岗调薪,但这种权利却不是任意无限制的,企业仍应谨慎为之。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