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交警不开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重要证据之一,也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交警可能不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对不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案例,以及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不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 146 号令)第 49 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交警可以不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3 条的规定,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或者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交警可以不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此外,交警在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并送达当事人。
二、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 1: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018 年 8 月 21 日 2 时 50 分许,吴某驾驶小型轿车沿 S207 线由西往东行驶至 199Km+100m 处时,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调查,因事故现场变动、目击证人未能提供吴某驾车
逃逸的证据,导致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最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而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在该案例中,由于吴某驾车逃逸,导致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49 条的规定,交警可以不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证明虽然不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但是仍然可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2: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
2019 年 10 月 22 日 19 时 40 分许,邓某驾驶小型轿车沿 G322 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 2972Km+200m 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杨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调查,因事故现场变动、目击证人未能提供邓某驾车逃逸的证据,导致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最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而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在该案例中,由于邓某驾车逃逸,导致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49 条的规定,交警可以不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证明虽然不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但是仍然可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3: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019 年 5 月 12 日 23 时 30 分许,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 S210 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 18Km+500m 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曾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陈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曾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最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次要责任。
在该案例中,陈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曾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也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60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次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客观、公正地认定事故责任,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同时,当事人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交通安全,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