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做哪几项检查(伤残鉴定做哪几项检查是正确的)
伤残鉴定做哪几项检查一
工伤鉴定主要检查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其中劳动功能森如迟障碍分为十橡渗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伤残,最轻的为十级伤残。伤残等级不同,所获得补偿项目和金额也不同。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此李自理。
伤残鉴定做哪几项检查二
首先
第一个我们需要检查一下身体损害程度,也就是说要去有资质的医院检查这次身体伤害到底是轻伤还是重伤,这个鉴定如果是轻微伤的,那么就称之为轻微伤鉴定,如果伤势严重的那么就称之为伤情鉴定。
第二个要检查的项目是伤残程度的鉴定,也就是说这个受伤程度是比较严重的,那么一般的工作是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身体伤害薯拦。只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会造成人员较严重的伤残情况,或者是说做工地的工人发生工地上的事故造成的伤残情况,还有两种情况的伤残,一种是意外伤害他人导致的身体伤残,第二种是恶意的打架斗殴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残。
第三个是要做一个因果关系的鉴定。因果鉴定指的是你这个身体上遭受的损害是否与你本身存在的疾病有所关系 ,也就是说可能是被害人身体本身患有某个疾病,又因为圆手穗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引发了身体上的损害。
第四个是医疗单位上纠纷的司法鉴定。如果被害人前往鉴定的医疗单位在鉴定伤势的过程存在错误,那么这个医疗单位在法律层面上来说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旦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么就要在找相关部门鉴定这个医疗单位和这个患者的死亡或者是这个患者的伤残是否存在关系啦。
第五个是被害人受到身体上的伤残之后,要做一个保险赔偿的鉴定。也就是说要鉴定一下这个被害人是否属于意外伤残,或者是相关医疗机构已经明确鉴定有重大疾病的,或者是鉴定出这个被害人是全残的,失去了活动能力的,达到一定条件的被害人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至于这个赔偿的金额,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六个是影像学资料的统一认定。也就是说这个被害人到合法的正规的医疗机构做完鉴定之后,那么医疗机构应该会提供检查被害人身体的一个x光片,ct等鉴定资料,并且这个最重要的一点是所有的资料必须确保是受害人同一个人的。
第七点这个受害人受伤害之后没有上班的时间上的审核。这个指的是受害人身体受到损害肯定是要进行治疗的,那么这个治疗时间是多久呢?这个在医疗鉴定之后是有一个明确的合理时间长短的判定的。
第八点是受害人护理依赖程度上的鉴定和受害人医疗依赖程度上的鉴定。这个字面上的解释就是受害人伤残后对于护理和医疗情况的一个判定。
第九个是保险方面的一个调查,受害人如果购买了相关的保险,那么受伤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伤残情况对受害人进行一定金额的保理赔偿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 询问时橘卜,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伤残鉴定做哪几项检查三
1、伤残级局悄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早腊运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陆梁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伤残鉴定做哪几项检查四
在生活或工作中,因为伤残需要做司法鉴定,要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应流程进行,那么伤残怎么做司法鉴定,鉴定流程是什么,关于伤残司法鉴定流程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我整理了关于伤残司法鉴定流程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伤残怎么做司法鉴定,鉴定流程是什么
伤残做司法鉴定应该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鉴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斗耐袭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亩高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空兄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伤残做司法鉴定,要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以免造成时间上的耽搁。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伤残司法鉴定流程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
伤残鉴定做哪几项检查五
伤残鉴定的鉴定项目具体如下: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渗亏散、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丛氏,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空扒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伤残鉴定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具体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伤残鉴定做哪几项检查六
对于 伤残鉴定 需要检查哪些东西?而根据 伤并神残 的不一样而有所不同。比如 工伤 交通事故 ,治安等各个方面鉴定的就是不一致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一, 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属于 社保 局下属的 劳动能力鉴定 ,其主要针对的是要求 提前退休 和退职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地方残疾人等级的鉴定族蔽,有户籍的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科室来进行鉴定。 三,交通事故伤害绝穗亏鉴定,有处置交通事故的,嗯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进行鉴定。 四,治安刑事伤害鉴定,有处置事件的派出所法院指定具有资格的司法伤害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伤害等级鉴定。比如某人把令人进行殴打,而需要对眼睛或者肋骨进行鉴定。 五, 伤残军人 等级鉴定,有民政局指定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直属荣军医院鉴定 伤残等级 。这里主要对象主要包括部队退役的七级伤残军人鉴定,
伤残鉴定做哪几项检查七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 轻微伤鉴定 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 I级伤残至 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搜塌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缓轿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看完上文的介绍后,相信此时各位已经知道如果要申请 交通事故鉴定 的话,该怎样选择鉴定机构了吧。如果选择的鉴定机构没有相关的鉴定资世哪圆质,那么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是不能被认可的,这点还请各位注意。更多交通事故鉴定的相关知识,你可以到网站进行深入了解。
伤残鉴定做哪几项检查八
伤残鉴定伤残程度鉴定包括 交通事故伤残 、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临床法医鉴定项目: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 轻微伤鉴定 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10.保险调查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搜神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流动受限;c.断续工作;d.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察闭据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败漏裂部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