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残鉴定多少钱(车祸伤残鉴定多少钱费用)
车祸伤残鉴定多少钱一
当发生车祸造成人身伤害时,需要对伤者进行伤残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程度对车祸进行相应的赔偿。其中,针对不同伤残等级的具体赔偿规定不同。车祸八级伤残多少钱?下面,边肖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1.车祸八级伤残多少钱?
1.伤残赔偿金:按茄薯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五年);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
八级伤残赔偿金=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30%)×赔偿期限。
2.精神安慰:1.5-3万元(这是一般的赔偿范围,不是绝对的。3.此外,交通事故赔偿除了残疾补贴外,还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补贴等。
二、车祸致人死亡如何起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故中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知枝失按《侵权责任法》生效日期划分,处理程序不同。在2010年7月1日前的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只能在刑事诉讼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独立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再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但在2010年7月1日以后的案件中,根据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即侵权人对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如果受害方遇到此类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应考虑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赔偿:
1.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要求民事赔偿调解,以调搭纳敏解促和解,以和解促赔偿,通过谅解、缓刑增加赔偿金额;
2.对于《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发生的案件,如果事故涉及的车辆有较强的交通保险,可以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要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综合赔偿。
车祸伤残鉴定多少钱二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交通事故大腿山渗灶骨折能评10级伤残赔:10万-16万(不含医逗扮疗费)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1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以100%,2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9级伤残乘以20%,10级伤残乘喊正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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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的费用2000元左右。到 伤残鉴定机构 申请 伤残等级鉴定 是要求 残疾赔偿金 赔偿的前提,没有构成 伤残等级 的鉴定意见或是结论,残疾赔偿金顷袜无从谈起。对于伤颂侍残鉴定,受害人需要注意鉴定程序和其中的关键环节,走好伤残鉴定步骤,是走好后期赔偿的一个重要内容。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雀樱激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调解书或者道路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车祸伤残鉴定多少钱四
车祸十级伤残鉴定大概可以赔121653元,具体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21653元、最低为24330.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3个月,即17379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3个月,即17379元。
十级伤残赔偿内容:
1、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等于上年度城市(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乘20年乘伤残赔偿指数0.1;
2、医疗费赔偿金额等于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等于(当地标准)元乘住院天数;
4、营养费赔偿金额等于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5、误工费赔偿金额孝亏等于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乘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除以365日)乘误工天数;
6、陪护费赔偿金额等于陪护人的原收入乘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乘陪护时间;
7、交通费赔偿金额等于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冲慎租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散兆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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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费用,根据不同的鉴定机构,具体收费不同。不同的伤残鉴定类型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1、司法鉴定应该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2、工伤伤残鉴定,应该在统筹地区(一般为段仔地级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卖亩应该在指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费用大概在4000元左右,伤残程度不同收费也不同,各个地方也不一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握配汪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车祸伤残鉴定多少钱六
车祸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票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根据受伤情况、医嘱意见、客观病情需要及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意猛蠢见等确定出院后的营养期限)。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拆知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5、护理费
护理费: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15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93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93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6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93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487320元;
二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90% = 438588元;
三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80% = 389856元;
四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70% = 341124元;
五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60% = 292392元;
六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50% = 243660元;
七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40% = 194928元;
八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30% = 146196元;
九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20% =97464元;
十级伤残为24366元× 20年× 10% = 48732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158640元;
二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90% = 142776元;
三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80% =126912 元;
四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70% = 111048元;
五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60% =95184元;
六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50% = 79320元;
七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40% = 63456元;
八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30% =47592元;
九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20% = 31728元;
十级伤残为7932元× 20年× 10% = 15864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54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pide;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25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pide;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546元/年×20年)&pide;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旅培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252元/年×20年)&pide;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54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pide;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252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pide;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546元/年×5年)&pide;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252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平均工资/年&pide; 12个月× 6个月= 24426. 5元(丧葬费用:城乡标准一致(待2014年数据公布后调整)
12、死亡赔偿金: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24366元× 20年= 48732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2436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24366元×5年= 121830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构成的伤残级别、个案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