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不动产专属管辖包括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法院
法律主观:
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专属管辖,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是专属管辖。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时根据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属于专属管辖吗
法律主观:
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不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合同管辖、协议管辖相关的法律规定。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一、房屋买卖适用专属管辖吗
房屋买卖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如果是买卖合同纠纷的,不适用专管管辖,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房屋产权纠纷的,适用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专属管辖内容: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缓租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大家都知道,我们大家在买卖房子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一些绕不过的套路或者骗局,而房屋合同是很大的纠纷点。如果出现了纠纷的情况,我们要清楚在纠纷出现之后该如何去解决这些纠纷,首先应该确定雹丛管辖法院,那么,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1、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升猛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价格欺诈,显失公平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
2、产权主体有问题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的时候,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是无效的。
3、产权未登吵肆桥记过户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所以,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经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当事人还是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4、侵犯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的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的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卖已出租的房屋时,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辖由合同履行地即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管辖,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双方在唤嫌房屋买卖合同中衫链达成合意即可。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或链孙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定,若是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吵游游权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若当事人的诉请标的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按照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应以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来进行确定。
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或者要求支付违约金等的,按照“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磨烂,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升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房地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不适用专属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明显不适用专属管辖,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法律主观: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专迅轿属管辖。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时根据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