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
买卖纠纷属于哪个部门管
买卖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纠纷有五种方式:一是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二是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涉、四是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以及向法院收集证据和材料。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归谁管
《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当事人是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2、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
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蔽穗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宏旅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明确,此种情况下仍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1996年9月12日法发〔1996〕28号)则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族和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该规定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结合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演变过程,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以1996年9月12日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在实践中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在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所讲的合同履行地,主要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点,是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而与《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不仅包括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还包括价款支付义务的履行地等。
法律依据:
《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枣哗的认定为:1、约定了管辖且有效的情形下,以合同约定为准。2、没有约定,则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是,如果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管辖法院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燃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皮岩顷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法律主观: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是可以约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管辖权法律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对中买卖合同的管辖权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买卖合同由被告人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包括约定地、交付货物地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雀敬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也有相关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稿察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2、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3、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1)诉讼时效。
(2)诉讼管辖。
(3)诉讼保全。
(4)调解及判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中买卖合同的管辖权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买卖合同纠纷有两种管辖地,一是被告人所在地,二是买卖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履行地包括约定地、交付货物所在地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下顷橡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