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区别)
建设工程中劳务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主观:
用工单位与 劳务分包 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 劳动争议 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 申请劳动仲裁 ,应该通过法院 诉讼 途径解决。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被认定为 无效合同 。 合同无效 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 工程分包合同 。 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
一、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可知,如果发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则被告住所地人们法院管辖。
二、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有哪些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转闹轮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乎罩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岁弯闹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劳务合同纠纷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纠纷区别主要表现在签订主体不同、签订合同目的不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以及专用条款三部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出现的问题适用不同期限的诉讼时效。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纠纷区别
就建筑施工项目而言
(一)签订主体不同态巧顷。
劳务分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
劳务合同,是承包方和劳务人员。
帆陆 (二)合同目的不同。
劳务分包合同,要求宽旁承包方完成施工项目,承包方自行雇佣施工人员。
劳务合同,承包方与个人签订合同,要求劳务人员提供劳力。
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框架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根据项目情况不同,部分专业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但是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劳务作业分包,属于人工作业范畴,是施工承包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管理关系都是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也没有权利干涉施工单位的正常业务合同。虽然说项目是属于建设单位的,但是就项目管理而言,属于施工方管理范畴。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哪三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 有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附件。他们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时效
(一)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三年。
(三)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期届满后三年。
(四)承包人主张签证、索赔增加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为提交签证、索赔资料后三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时效。
以上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纠纷区别的介绍,通过上文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在主体、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方面都存在不同。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欢迎上平台咨询律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按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并不包含 建设工伍物李程分包合同 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蚂咐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腔迟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和预防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入手。首先审查分包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早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中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建筑劳务分包需要资质。建筑劳务分包需要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企业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近3年工程质量合格;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企业近3年工程质量合格;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首先审查分包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如何预防纠纷(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包举梁括13种,即:(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主架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作业(13)架线作业。每种作业的承包人都分别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例如:一级木工企业作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授权对外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正睁运、及企业劳务作业的资质等情况,以免签定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产生不必要的劳务分包纠纷。(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资质问题而无效产生的风险如果建筑企业项目部没严格审查或疏忽审查或明知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的资质或超过其相应资质应当承担的劳务作业的工程量而签定劳务作业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质量合格,自然不会有风险。当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项目部所在的企业将独立的向工程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果在企业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由于双方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对资质问题或超资质范围问题都是明知的,那么根据《合同法》58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项目部所在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承担损失。承担损失的多少法院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主客观原因判定。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一、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签订工程分备差蚂包合同仿埋要注意什么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
1、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2、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1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2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3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4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庆清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5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6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7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综合上面的介绍,筑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活动法院有相应的管辖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出现纠纷怎么办?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旅运,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培卜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配镇穗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以下为大家解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承包商为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专业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合同。
如果因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首先应当注意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若有效,再进一步分析是否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维护自身权益,比如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等。
需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实践中往往因为资质问题造成多数都是违法分包,因而该分包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不过,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只要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既可以选择向承包人追讨工程款,也可以选择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如何预防纠纷(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举梁质标准》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包括13种,即:(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主架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作业(13)架线作业。每种作业的承包人都分别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例如:一级木工企业作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授权对外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企业劳务作业的资质等情况,以免签定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产生不必要的劳务分包纠纷。(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资质问题而无效产生的风险如果建筑企业项目部没严格审查或疏忽审查或明知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的资质或超过其相应资质应当承担的劳务作业的工程量而签定劳务作业合早禅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质量合格,自然不会有风险。当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项目部所在的企业将独立的向工程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果在企业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由于双方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对资质问题或超资质范围问题都是明知的,那么根据《合同法》58条规定“双正睁运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项目部所在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承担损失。承担损失的多少法院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主客观原因判定。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预防:(一)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二)总袭早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三)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法律客观:
根据旦哗《最高人民法院拍迟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劳务合同纠纷区别
法律分析:第一个就是合同中涉及到的内容,他们针对的是不同种类的东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字面意义上就可以看出所针对的只是建筑工程,而劳务合同则针对的是劳务,也就是劳动力的提供。 第二个就要从完成的角度和管理内容来分析,对合同完成的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单位完成工程的内容除了原材料,设备,管理等外是包括劳动力的,劳务这一块是由承包人直接负责首颤管理的。 第三个就是在签订的条件上有一些区别,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有其规定,特别是分包一些情形是要经过业主的许可和同意的,而劳务这一块的分包则不用通过业主的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猛芹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枝罩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