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标准(部队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标准十级)
部队最新评残标准
法律主观: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现役军人伤残的抚恤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序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渣返病致残的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查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枣含受限。
评残的程序如下:
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芦伏,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凳哗笑究通过后上报。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部队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部队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四级评橘派启定标准和九级评定标准,依据受伤情况、影响程度和功能障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对伤残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和保障服务。
部队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伤残军人保险条例》和《全军部队伤残等级评定办法》等文件制定的,旨在为部队伤残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和保障服务,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尊严。一般来说,部队伤残等级评定分为四级评定和九级评定两种羡纯,具体如下:(1)四级评定标准:主要针对因作战或执行任务期间受伤致残的伤残军人,分为四个等级,即轻度伤残、中度伤残、重度伤残和极重度伤残。评定依据受伤情况、影响程度和功能障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根据不同等级提供不同程度的医疗、护理和补贴等保障。(2)九级评定标准:主要针对因病、意外或非战斗原因导致伤残的伤残军人,根据影响程度和功能障碍等因素进行分级评定,具体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再分为三个亚级。对伤残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康复服务,以及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等服务。需要注意的是,部队伤残评定标准和程序都较为严格,评定过程中需要科学客观、公开透明地进行,并充分尊重伤残军人的意愿和知情权。对于评定结果不满意的伤残军人,也可以提出相关申诉和复查要求。
如何确定部队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部队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主要由军队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会同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等制定,一般依据国际标准和医学进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标准的制定需要广泛听取伤残军人的意见,注重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以便更好地满足伤残军人的需求和保障权益。
部队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军队建圆如设和发展。希望各级军队部门和相关机构继续加强对部队伤残评定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提高评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伤残军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保险条例》第六条 伤残军人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四个等级,确定伤残抚恤金、医疗康复费用等待遇水平。
部队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标准
最新的伤残等级标准和补偿如下: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槐铅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凯腔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铅孙好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