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票据诉讼时效规定(工程款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票据纠纷诉讼时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3年,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
二、票据有哪些效力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1)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册戚凳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仔烂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州旅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依照票据法第九条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4、因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5、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发生票据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协商、调解、诉讼。处理票据纠纷,应当依照法律。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各种票据纠纷的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是公民,并且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票据纠纷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辖
四、关于票据收款人名称的记载与授权补记问题。
签发票据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不能记载以“来人”为收款人;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五、关于票据金额的记载与更改问题。
票据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金额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六、关于票据的背书转让问题。
银行汇票的收款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背书转让;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只能在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市三省一市范围内背书转让;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时,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按现行规定进行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的背书栏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并签章、记载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其开户银行名称。未按规定作成委托背书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支票的收款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票据的流通转让必须作成背书;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六条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法17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吗
法律主观:
诉讼时效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可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与除斥期间不同的是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中断后已经进行的期间将归于无效,诉讼时效会重新起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四种:(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袭敬唯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2、诉讼时效的类型有哪些诉讼时效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普通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考虑到国际货物买卖的特殊性,根据《民稿消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在《民法典》之外,《海商法》《票据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起算点,其立法目的是给权利的行使设立一个最长的拍培保护期限。二、诉讼时效的要件(一)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二)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三、产品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总之,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体现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其他方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票据纠纷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1、二年期间之适用庆友氏。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誉散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告竖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的 诉讼时效 为三年。
根据我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有特殊情况的,人斗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不当得利的利应该如何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 、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
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 ; 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 、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
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敏游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应以其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的相关介绍,对于不当得利人来讲,还是要通过正规的途径来取得权益,避免做出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给自己造成一定的影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桥销销效的其他请求权。
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
票据追索权期限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具体原因如下: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3年,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
2、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丛核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肆郑枝;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裂敏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的追索权诉讼时效
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耐宴仿月。
什么情况下能行使票据抗辩权?
行使票据抗辩权情形: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与票据债务人有昌纤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其他。
背书银行承兑汇票是什么意思?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祥皮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
票据追索权期限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分析】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指轮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一是正逗拿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举搭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3年,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为防止失票人将风险转稼到银行,《支付结哗颂册算办法》中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仅限于记载明确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乱宏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樱改、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