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的未成年实行什么方针(对犯罪的未成年追究刑事责任实行什么方针)
对犯罪的未成年实行什么方针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蠢信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蠢信仔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坦梁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坦梁保护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带汪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带汪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对犯罪的未成年实行什么方针
【答案】:A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我国《中华人民共槐枝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喊明销。
【名师详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郑游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本题选A。
对犯罪的未成年实行什么方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燃枯告惩罚为辅的原则败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目前最低刑事责余轮任年龄为十二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竖纯信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裤余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皮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犯罪的未成年实行什么方针
法律主观: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好判责蔽歼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宏袜冲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犯罪的未成年实行什么方针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贯彻对违法的扮雀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一贯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违法犯罪的镇缺型未成年人总是着眼于教育和挽救。这样规定,有利于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挽救,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御猜承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