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一
当同一债权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历物源十二条规定,二者的责任承担分为两类肢态三种情形:
(一)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顺序等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有约定的,应当首先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又分为两种情况: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能满足债权时才可请求保证人就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地位等同,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无论哪种情形,都应当将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作为共同的担保人对待,只是承担责任的顺序不同,在诉讼中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应为共同被告。需要强调的是,判决中必须标明担保债务的偿还顺序,其中物权担保人只在所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二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担保的方式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权利: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保证人只能在主要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保证人求偿权适用2年的 诉讼时效 ,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之日起算。
(2)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其权利主要为抗辩权和抵销权。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枣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斗悔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 合同的履行 ,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般先实现物的担保。
三、平等主义模式的第三人物保是什么意思
即承认债权人选择权,在对担保范围没空岩正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不仅承认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且肯定各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权。理由在于:因人保和物保所担保的权利人为同一债权人,存在利益维护的一致性,故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权利冲突,没有必要权衡人保和物保,理应赋予债权人以选择权。同时,考虑到物上担保人的追偿权乃各国民法之通行做法,故亦予承认。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三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一般都是物保优于人保,《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拓展资料:
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物保,即担保物权,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制度继受于罗马法的物的担保制度,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其中,抵押权的客体包括三类,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两类,即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类,即动产。
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设立属于意定,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且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金钱担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货币作担保,其设立亦属于意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裂返,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肆世饥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返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四
法律主观:
一、人保和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
如果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对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应当优先人保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 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早御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权人应该如何实现其担保权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或者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很显然,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第三方物保人要求履行其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与第三方提供物保人及债权人、债务人物别约定了各自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对履行次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约定来办理。
三、保证人提供担保物的处理情况
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实际上是一种三重担保的关系。
(1)债权人对两个抵押物行使担保物权。当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可以要求对债务人提供的物行使 抵押权 ,也可以要求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陆樱岩抵押权,也可以同时行使。当一债权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如果当事人对两个抵押担保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主债权)有选择清偿的自由,即两种抵押权地位是平等的,居于同一清偿顺序。
(2)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供的财产的行使抵押权之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为中,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3)当债权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行使抵押权的,该第三人不得以债权人未行使对债务人的财产抵押权或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以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颂袜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五
在担保程序当中,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是有一定差别的,因此,我们可以事先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那么,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分担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分担责任
(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
(二)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巧嫌裤下,应当允许债权人选择其一。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不论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别
(一)保证合同中人保和物保的处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者镇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超出授权范围的保证合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没有代位物,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利益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分担责任的相关知识,如果债权人放弃了担保,不论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