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违约要付什么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仓储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摘要:产品除了会在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的手里出现问题外,还有可能会在仓储者的手里出现问题。如果产品在仓库储存的时间段里出现了问题,要怎么处理?产品缺陷仓储者要承担什么责任?一般情况下,仓储者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要如何处理仓库物品损坏问题?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呢?产品缺陷仓储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1、仓储者与消费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存在,如果产品在仓储过程中使产品存在缺陷,应解释为仓储者违反仓储合同中的义务,仓储者应对托运人、存货人承担违约责任。
2、在产品责任的承担上,被侵权人不能直接向仓储者主张侵权责任,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亦不因仓储者的过错而免责。因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被侵权人负无过错产品责任,而仓储者对托运人、存货人负过错责任,因此,仓储者并非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3、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其与产品的仓储者之间的仓储合同向仓储者追偿其已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归责事由是仓储者对产品存在缺陷的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何处理仓库物品损坏问题
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仓库物品损坏担责主体怎么区分
1、货物毁损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毁损是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则保管人没有赔偿责任。
3、保管人未经同意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此时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存货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仓储合同中存货方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一)存货方的责任和义务: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存货的分类:
⒈按其经济内容分类
⑴原材料。它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料、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⑵在产品。它是指在企业尚未加工完成,需要进一步加工且正在加工的在制品。
⑶半成品。它是指企业已完成一定生产过程的加工任务,已验收合格入库,但需要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⑷产成品。它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合格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⑸商品。它是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⑹周转材料。它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⑺委托代销商品。它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⒉按其存放地点分类
⑴库存存货。它是指已验收合格并入库的各种存货。
⑵在途存货。它是指货款已经支付,正在途中运输的存货,以及已经运达企业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存货。
⑶加工中存货。它是指企业正在加工的存货和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存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