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助金需要还吗
交通救助基金超过多长时间不用还了
亲亲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 道路救助基金归还期限:5年,交通事故救助金还款日期应为1~3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道路救援资金需要还吗
道路救援资金不需要还的。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1)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道路救援资金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抢救的费用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可以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因为这种情况下治疗是不能中断的,这种费用国家来出;
2、肇事车辆没有买交强险的情况可以申请,不过交强险是车辆必要保险,是强制购买的;
3、肇事者逃跑,也无法找到人的,没有其他办法只能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综上所述,发生在道路内的事故产生人身伤亡,是交通救助基金能够垫付的前提,但是对于在道路之外的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也是可以申请基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吗?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当由责任方或者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责任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当地的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救助。
一般情况下,社会救助基金提供的救助是以贷款或者赠款的形式进行的。如果受害人通过社会救助基金获得了赔偿,那么在责任方或者保险公司偿付相关赔偿后,受害人需要按照社会救助基金的要求来偿还相应的借款或者赠款。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提供赔偿救助,且救助范围和标准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和咨询。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的问题,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建议受害人在获得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后,及时了解偿还的要求和期限,并按照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需要偿还吗
作为受害人是无需偿还的。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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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吗
法律主观:
发生交通事故后,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费用是需要偿还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之后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客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需要归还吗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救助金是垫付,如果得到了肇事方的赔偿, 应当返还救助金。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