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展情况(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材料)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4
904
针对各级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及时研判处理,镇治理办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处理,难点问题由辖区政法单位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判处理,需长期坚持化解处理的问题,提交镇党委会研讨,并落实县、镇、村、社四级包案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有人管,层级责任不悬空,使矛盾纠纷化解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从源头防范化解矛盾风险,镇社会治理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上推下卸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镇内通报,督促限期整改,通过督查督促依然整改不到位的,提交镇纪委督查核查处理。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各辖区要整合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司法所要主动与各乡镇(场)综治维稳领导小组加强配合,特别是要加强与各乡镇(场)的信息维稳员、派出所、基层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通过联系,进一步深入了解矛盾纠纷的源头,积极采取应对分类处置。具体工作措施是:

1、提高认识不放松。组织镇村干部加强学习,提高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认识,准确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焦点、热点、难点和“积案”化解的痛点,切实做到深入基层解民忧,化解矛盾促和谐目的。

2、主动排查不放松。各级干部主动排查研判,严格落实村(社区)每周排查,镇半月排查制度。围绕县乡中心工作,紧盯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进行排查,各联村领导、驻村干部、村“两委”要常态化入村、入社、入农户家中开展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前介入,依法化解。

3、责任落实不放松。针对各级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及时研判处理,镇治理办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处理,难点问题由辖区政法单位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判处理,需长期坚持化解处理的问题,提交镇党委会研讨,并落实县、镇、村、社四级包案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有人管,层级责任不悬空,使矛盾纠纷化解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从源头防范化解矛盾风险。

4、定期督查不放松。镇社会治理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上推下卸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镇内通报,督促限期整改,通过督查督促依然整改不到位的,提交镇纪委督查核查处理。

矛盾纠纷有:

1、房产纠纷。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3、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4、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5、旅游纠纷。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做好完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A健全完善“三调联动”机制 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调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已运行多年,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当前“三调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及作用发挥情况仍不能乐观,当前各种调解主体单打独斗的局面仍未改变,三种调解方式相互协调配合、“无缝衔接”的局面仍未形成。

一 、近几年民事纠纷概况

(一)从纠纷类型来看,农村传统纠纷仍占主要地位。农村新的矛盾纠纷的类型也逐渐增多,如宅基地纠纷、地企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劳资纠纷也不断增多。

(二)从纠纷主体来看,个人与企业、村集体组织之间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三)从纠纷争执的动因上看,除利益之争,大多纠纷搀杂感情因素。

二 、“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现状

目前,法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民调组织在纠纷的解决中占据主导地位。

(一) 法院诉讼调解——民事纠纷解决的主渠道。

(二) 人民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力军。

(三)行政调解——社会治安矛盾调处的常规机制。

三、 “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解纷效率不高,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尤其是“三调联动”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尚未形成合力,各部门之间缺乏充分的配合联系,不能完全及时、有效的回应社会和群众的需求。

(一)法院受案压力增大与非诉纠纷解决功能弱化。基于诉讼审判在社会公力救济途径中的核心地位,近几年来大量的案件不断涌进法庭,在法官人数有限的情况下,法庭审判压力逐步加大。与此形成对比,由于人民调解组织存在培育与发展不平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调解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调解协议效力缺乏必要的执行力导致的社会公信力不足、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纠纷解决总体数量徘徊不前,未能充分发挥对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替代补充作用。

(二)诉讼自身存在的弊端限制其在纠纷解决体系中主导功能的发挥。表现为:第一,诉讼解决纠纷成本高、周期长和刚性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诉讼途径的不畅和阻滞。第二,诉讼调解形式的单一降低了调解的灵活性和效果。实践中某些案件机械套用一贯的调解模式,调解集中于当事人到庭法官宣布开庭后至判决以前阶段,未能依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适用于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或者置于诉前和开庭前,调解成功率难有大幅提高。

(三)“三调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其有待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已运作多年,但仍未规范化运行,发挥作用。首先,联动解决纠纷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第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法院诉讼未能有效衔接。第三,部分干部认识不足,缺乏工作积极性,没有一套合理的制约办法督促其积极联动其他部门调处纠纷。最后,缺乏开展多元化纠纷调处工作的充足经费,除了联动程序运行需要专项经费支持外,对工作人员自身来讲未形成经济上的激励机制,多干少干一个样。

四、 健全和完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和措施

(一)正确把握并夯实法院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位

1、建立、健全相关奖惩机制。

对现行的法院岗位目标量化责任制予以修改完善,将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动调解纠纷工作、民调协议确认执行工作等等,作为法官的明确职责,实行量化考核,与法官的奖惩挂钩。通过制度设计,促成人民法院积极主导、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实现整体联动,功能互补。

2、多措并举提升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

一是试行建立民事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可以对证据完整,事实清楚,无须法院查证、请求单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联系方便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较小的或小额诉讼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审理周期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一般实行一次开庭,当庭结案。与之相配套,分门别类制作各类民事案件的文书模版参考适用,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以便案件能及时快捷处理。

二是加强诉讼调解,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1)与时俱进,拓展调解的深度和广度,研究总结适合个案实际的调解方法,培养精细、灵活的调解技艺;(2)改变调解阶段,实行立案前调解、立案后排期开庭前调解、庭审时集中调解、最后宣判前仍可引导当事人再次审视各自权利义务,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运行程序,真正使调解贯穿于审判过程的始终,充分实现调解的特殊价值。

3、加强诉讼对非诉讼(主要是人民调解)的有效支撑。

一是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可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坚持“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的业务指导原则,通过定期对口联系提供咨询、疑难案件特别指导、联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授课、案例研讨、巡回审判点旁听审理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

二是建立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法庭联合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各级调解组织建立台帐,凡是经过调解程序的案件均需要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入档,以备检查。对于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和司法局选派专人定期评阅,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帮助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提高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完善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树立其应有权威。建议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就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和效力确认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通过在审判中支持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赋予有效的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履行率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实践中可将人民调解协议分成两种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达成合法协议后在一定期限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也不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协议内容合法,调解程序合法,且不违反自愿原则的,分不同诉讼请求直接或间接赋予其法律效力:若当事人起诉要求维持原调解协议,作出确认协议效力判决;若当事人是就原争议事项提起诉讼,则在判决中支持原协议条款。否则,应裁定协议无效后立案审查。

(二)加强法庭与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衔接和互动

1、建立健全诉前分流、调解机制。

在法庭立案接待室专门设置由一名法官(或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小组,对未经人民调解、治安调解的家事案件、小额的债务纠纷以及小额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告知其人民调解、治安调解的特点、优势并建议其首先选择人民调解、治安调解。当事人接受的,暂缓立案,开出《移交调解工作联系函》,转移至纠纷所在的乡镇(村)民调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坚持起诉或人民调解、治安调解未果的案件,可视具体情况由小组单独或联合纠纷所在地调解员、陪审员调解,若达成协议,当时下发调解书;对于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或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民间纠纷,则告知当事人处理部门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民调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2、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

法庭应加强与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律服务所、基层民调组织的协调,建立多方联动调解工作模式。对辖区内常见多发性纠纷,由各村民调组织进行先期处理。若村里调解不成,由村民调人员出具书面调解材料(盖章),告知当事人到乡镇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进行第二次调解。乡镇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在调解过程中遇到坚持诉讼的,则出具书面调解材料(盖章),告知当事人到法庭进入起诉阶段,同时应提示当事人立案须知及诉讼风险,尽可能做好息诉解纷工作。对于经过公安派出所出警调解处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庭可进一步与公安部门沟通,规范立案阶段证据材料收集和工作程序,避免因证据提交不能或有关事实、调解工作记述不规范问题导致的当事人立案难困境的出现。

3、建立健全委托、协助调解联动制度。

一是明确联动形式:(1)凡婚姻家庭、买卖、损害赔偿等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纠纷,无论在诉前、立案审查期间、立案后开庭审理前以及庭审过程中,法庭均可以委托调解,并可同时于现场指导调解;(2)法庭在上述各阶段可邀(聘)请有关人员(不限于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工作;(3)有关部门向法庭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起因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及时妥善调处纠纷。

二是规范联动运行。建议采取设立调解联络员加强沟通联系、制作名册明确委托、邀(聘)请对象范围、仿效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定等举措,使联动工作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乡镇党委牵头,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村定期举行例会,交流调解经验和做法,并适时就各部门纠纷调处工作衔接与配合的有关事项和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另外,对某些新型的或疑难纠纷,商讨制定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或联合请求上级部门提供处理建议。

(三)建章立制,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矛盾纠纷预警和排查工作

1、尝试实行法官包片制度。

根据人口分布数量及所发生民事纠纷的特点,将法庭辖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由各合议庭分管。合议庭法官定期深入分管区域,及时了解该地区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建立专门台帐登记备案。对发生的简易民事纠纷就地立案,当场调解;对影响大局的涉诉案件提前进行沟通协调,并将有关情况随时上报。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

依托前述联席会议制度,乡镇党委、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会等组织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对一个时期内较为典型的矛盾进行分析,并且互通信息,及时发现并掌握辖区内重大群体性纠纷或矛盾易激化性纠纷的苗头和趋势,合力引导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意愿和诉求,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调解、教育、协商等方法予以解决。

(四)互动配合,加强“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和交流力度

一是各有关部门互动配合,通过组织专项活动、发放宣传单、与村民代表座谈、组织村干部集中培训等方式联合进行法制宣传,一方面传授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讲解“三调联动”多元化解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方式和实践意义,提高群众对该机制的认知能力;

二是通过多种途径征求群众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三是在各有关部门备置载明各种纠纷解决路径的手册,加强对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口头告知,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理性的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观念。

(五)配强力量,严格责任,切实保障“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高效运行

首先应进一步加大对该机制建立和完善所需的人、财、物的扶持力度,如可划拨专项资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其次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除了法院外,其他各有关部门同样应自行或统一由地方党委将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关事项纳入检查考核范围,根据考核结果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奖惩,以确保该机制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总之,随着社会变革的加速推进和利益格局的持续调整,各类新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规模扩大化、行为激烈化、客体复杂化的特点,对调解这种化解矛盾的传统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由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功能缺陷,从而使整合调解资源、优化调解方式、提升调解效果成为新形势下调解作用发挥最大化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这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统筹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司法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和联动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切实发挥调解作用,提高调解效率,从而更加有效地构筑起基层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坚固防线。

民事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存在什么问题怎样解决

当前建立多元化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类调解方式都具有局限性

1、人民调解的局限性。

人民调解范围的局限性,人民调解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成,因此调解的范围也局限在同村或者同乡镇。另外,也有很多不便调解的,如干群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等。

2、诉讼调解(又叫法院调解)的局限性。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以压促调、久调不判的现象。另外,“当事人签收”可以反悔,容易助长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影响调解质量和效率,也容易造成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费。

3、行政调解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和完善,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导致难以形成合力。同时缺少相应的程序,操作性不强,在运作上呈现一定的盲目性和任意性。

(二)各类调解机制缺乏衔接机制

在实践中,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这三大调解往往是各自为阵,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链接机制,不能真正做到有效联动、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三)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尚待进一步提高

具体到每个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组织机构、队伍素质、制度建设、物质保障等方面,与保证有效开展工作还有不相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人民调解员没有精力和时间;或文化程度、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参差不齐,影响调解的质量和效率等。

二、建立多元化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多元化调解机构,搭建多元化调解平台

建立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的,以法院为主导,司法、群团、妇联、乡镇、街道、社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他调解组织互动的民事调解中心作为多元化调解组织机构。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搭建多元化调解平台,在出现民事纠纷,可先将双方当事人引导到多元化调解中心,根据纠纷的具体内容,快速选择能有效解决纠纷的调解方式。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可以从原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相关组织中选拔,也可以招聘尚未找到工作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大、中专学毕业生,可以有有偿服务人员,也可以有无偿服务人员,可以有专职人员,也可以有兼职人员,共同从事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二)推动各类调解衔接机制的建立

实现各类调解机制衔接,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完善各调解机构具体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配合制度,建立联系指导、情况通报、资源共享、人员经费保障等相关机制。法院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建立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互动机制,对在调解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解决,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联系,赢得工作上的支持,要以法院调解为主体,人民调解为基础,多种调解机构共同联动,以司法、劳动、工会、教育、妇联、公安等部门及乡镇司法所、村民委员会为辅助,全力化解矛盾纠纷。

(三)健全完善各类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各类调解机制的作用

各类调解机制在各自领域中、在调解民事纠纷中的积极意识和重大作用不可否认。因此,从立法、制度、保障等各方面健全和完善各类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调解机制的优势和作用,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内容。

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方式,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不断的得到完善和发展,它的便捷性、广泛性、普遍性,在调解纠纷尤其是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和明显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1、注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2、加强对人民调解业务工作的指导

3、依法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驾驶员出车祸撞死人,驾驶证吊销吗法律分析:撞死人可能会吊销驾驶证,但不是一定吊销驾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动车驾驶证会被吊销。正常行驶撞死人的情况下是不会被吊销驾驶证的,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撞 ...

北京交通律师24小时咨询

11-01 11:35

债务纠纷诉讼过程是什么样的

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为:原告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 ...
2023-12-12 15:14
交通事故人伤九级伤残能赔多少钱?1、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和受伤前一样享受工资待遇。 总体而言,九级伤残,最终的赔偿金额大致在10万元左右。2、根据交通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一级伤残赔偿金额为50万元以上,二级伤残赔偿金额为3 ...

北京交通律师24小时咨询

11-22 13:49

去探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去探监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等,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 ...
2023-11-09 15:12

会引起借款利息纠纷的情况有哪些,借款利率受哪些因素影响

贷款利率受哪些因素影响1、影响利率的因素有央行政策、通货膨胀、经济状况、货币供应量、政府债券收益率和政府政策,2、影响利率的因素有央行政策、通货膨胀、经济状况、货币供应量、政府债券收益率和政府政策,1、影响利率的因素有央行政策、通货膨 ...
民事
550热度
一审裁定不满意,还能上诉吗?在面对一审裁定时,许多当事人可能会对其结果感到不满意。那么,一审裁定不满意,还能上诉吗?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一审裁定的法律效力及上诉的途径和程序,并通过真实案例还原一审裁定不满意后上诉的流程和 ...

北京交通律师24小时咨询

11-03 11:41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有哪什么呢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包括:夫妻中一方虚假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损害夫妻的共同利益;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假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高价受让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 ...
2023-12-01 14:50

交警可以扣留车辆的五种情况,交警有权利扣留车辆几个工作日

4、下列情况交警可以扣留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什么情况下交警可以扣留车辆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扣留的情形是比较多的,包括:机 ...
法律
10热度
九级伤残一般赔20万含医疗费吗九级工伤是否能赔20万要根据实际的伤害后果而定,工伤九级一般可以赔几万至几十万,具体标准并未统一规定,九级伤残是需要按照受伤的程度来确定的,而且赔偿的项目和金钱也不同。法律分析: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60岁以 ...

北京交通律师24小时咨询

11-22 13:49

在哪些情况下债权人能扣押财产

债权人可以扣押财产的情况为,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当事人设立了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法律依据: 《中 ...
2023-12-07 16:16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要做哪些工作(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 ...
法律
341热度
一、概述批准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通常在嫌疑人被指控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时进行。取保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文将详细介绍批准逮捕后如何进行取保,包括取保的条件、申请流程和相关案 ...

北京交通律师24小时咨询

11-01 15:46

经济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

经济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转让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一般属于民事案件,但如果经济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他人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属于刑 ...
2023-11-09 15:42

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义务偿还欠款吗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不同情形:1、一方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 ...
法律
46热度

具体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

担保人无效的情况为,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法律规定如果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 ...
2023-11-15 15:21

拖欠材料款属于什么纠纷(拖欠尾款属于什么纠纷)

欠材料款属于什么纠纷案拖欠材料款的起诉方式:法律规定,施工单位拖欠工人或其他劳动者工资的,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让旅共和 ...
法律
504热度

投保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是怎样的

投保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有多种,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情况: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如果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处于醉酒状态,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2.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如果 ...
2023-10-17 17:07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展情况(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材料)

针对各级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及时研判处理,镇治理办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处理,难点问题由辖区政法单位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判处理,需长期坚持化解处理的问题,提交镇党委会研讨,并落实县、镇、村、社四级包案制度,确保矛 ...
法律
904热度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和优缺点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和优缺点: 1、协商。优点是简单高效;缺点是需当事人自愿,有一方不同意便无法协商解决。 2、调解。优点是程序简单快速;缺点是调解以自愿为原则,一方不同意便无法解决纠纷。 3、仲裁。优点是不当干预较少;缺点是成本较高。 4、诉 ...
2024-01-03 16:26

欠材料款属于什么纠纷案,欠材料款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4、法律分析: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工地欠材料款不给怎么解决法律主观:工地欠别人材料款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 ...
法律
16热度

土地纠纷起诉是需要哪些证据

土地纠纷起诉需要的证据有: 1、由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确权凭证; 2、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附图; 5、其他 ...
2023-12-05 15:06

监理工程进度控制(监理工程进度控制方面的工作情况)

监理进度控制一般都有哪些主要工作三控三管一协调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三管: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监理规范没涉及,新增加的)一协调:各方协调(监理内部、与施工、业主方、与设计、勘察方,迟拍现场周围环境相关方等)控 ...
法律
624热度

拆迁中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拆迁中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1、政府作出拆迁决定的程序不合法,未依法获得批准; 2、拆迁时政府有非法强拆行为; 3、遭遇强拆,报警后公安部门不作为; 4、其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 ...
2023-11-15 16:02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要做哪些工作(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 ...
交通事故
469热度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需要下列资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以及委托书;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和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 法律依据: 《中 ...
2023-11-16 16:38

担保人不担责的五种情况

担保人不担责的五种情况应当是债务人按时偿还债务,主合同无效,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私自转让债务,超出了保证期限的,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变更了主合同内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 ...
2023-11-14 15:10

盗窃什么情况不拘留(盗窃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 ...
法律
781热度

经济纠纷起诉外地人可以在本地法院吗

起诉外地人能不能在当地法院起诉依据实际情况而定,要看是怎样的纠纷,如果是合同纠纷要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果是侵权行为要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 ...
2023-11-22 15:58

货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货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根据法律规定,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 ...
2023-12-14 15:56

关于劳动合同纠纷(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信访材料怎么写)

一、法律常识1. 劳动合同的定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条件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以违反合同条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 ...
法律
127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