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赔偿有哪些(车祸后赔偿有哪些标准)
车祸事故后有哪些赔偿项目一
法律分析:
车祸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车祸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野世、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祸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颤脊贺当事人在计算车祸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茄派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被车撞后可以要求哪些赔偿二
一、被车撞后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1、被车撞后可以要求的赔偿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票据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慎谨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宽银基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搏春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理交通事故步骤是什么
处理交通事故步骤是: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出车祸应该有哪些赔偿三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4、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孝纳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租慎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弊扒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车祸了应该能得到哪些赔偿四
出车祸了应该能得到赔偿如下:
1、车祸赔偿乎好标准包括被害人的医疗费,按照实际治疗所花费的费用计算,凭医院的收据支付;
2、若被害人后续还需治疗,则要按照必要的治疗费用进行赔付,误工费,按照当事人因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平均征收标准计算,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其他财产损失费。
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是怎样的
1、及时报案。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报警,及时向承保该车尘顷昌的保险公司报案;
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调度其理赔人员查勘事故。对损坏的车辆和财产按规定核定损失金额;
3、抢救治疗。有人员受伤的,应迅速拨打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治疗;
4、调解结案。财产损失金额确定后,受伤人员治愈出院后,或交警部门调查清楚事故死亡人员相关情况后,事故双方由交警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由责任方分别履行赔偿义务后结案;
5、递交索赔。调解结案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事故索赔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
6、理赔付款。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及法律法规计算赔款金额后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结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派扒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车祸赔偿标准中包含哪些赔偿项目五
一、车祸赔偿标准包含哪些赔偿项目?
包括的补偿项目有: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二)除第一项外,对受伤、残疾受害人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昌虚做治疗费。
二、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药费:根据医院实际计算,请务必保留原账单;
2.后续治疗费用: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
3.营养费:根据受害者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500-50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5.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护士无收入或聘用护士的,按当地(长沙为70元/天)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士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6.伤残赔偿:(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降低一岁;75岁以上,按5岁计)
城镇标准:16566元×20年×20%=66264元(适用于交通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人员);
农村标准:5622元×20年×20%=22488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该费用在起诉时计入伤残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单独列示)
未成年子女生活费:
城市标准:11825×(18岁-实际年龄)×20%÷2人
农村标准:4310×(18岁-实际年龄)×20%÷2人
老年人生活费: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降低一岁;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如果五年内有几个被抚养人,每年的补偿总额将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城市标准:11825×20年×20%兄弟姐妹数
农村标准:4310×20岁×兄弟姐妹数的20%
8.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耐衡定伤残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9.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应基于官方账单;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一般500至2000元;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常用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如有特殊伤害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5000到10000元左右。
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与应支付损害赔偿的一方协商。双方不能就赔偿金额或者赔偿项目达成一致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双方誉余的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
车祸受伤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六
法律主观:
发生车祸导致受伤需要赔偿的,可以根据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先由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不足的,由肇事方直接赔偿。 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造成残疾的,除了人身损害赔偿以外,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纤让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法律客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宴竖卜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晌穗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呢七
出现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七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法律依据:
《道路没迅简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枯裤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昌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被撞了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八
被撞了对方全责可以要求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其中,医疗费、误工费侍渣、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等是主要的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人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会全赔。具体的赔偿情况应当在事故认定后作出。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以下情况:
1、全部责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担事故的责任。
2、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老亏悄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3、主次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4、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5、推定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前提报案而未报案的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维修费: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空明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车祸可以赔偿哪些费用九
法律主观:
对于车祸来说,车祸往往需要他人赔偿我们的损失,在车祸赔偿的一个费用中,一般来说包括一个治疗费用医药费用,还有就是说营养费用,这些是比较重要的一些费用。一、车祸赔偿有哪些费用交通事故伤者能够获得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不同项目有不同的标准和金额。医疗费凭票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云南省标准为100元每天,护理费按照护理家属的误工费或者护工的工资标准支付,误工费原则上按照伤者的误工金额计算,2018年云南省十级伤残赔偿金农业标准为19724元,非农业标准为61992元,后续治疗费以鉴定结果为准,精神抚慰金一般而言需要构成伤残才能得到支持,法律规定不超过5万元,司法实践中一般为1至2万元。虽然无法囊括全部情形,但一般情形下,如果构成十级伤残,2018年度云南省的农业标准赔偿金额约为3至5万元,非农业标准赔偿约为6至8万元,具体赔偿金额根据被害人的具体信息具体计算、确定。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培弯旦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1、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配扰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闹隐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直接原因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三)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