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
法律分析: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饥源局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烂让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裂谨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二
法律主观: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的自己责任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并不只适用过错责任这一种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一方造成非 机动车驾驶人 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 ,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的特点是: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应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而且应以过错责任为最终构成要件。机动车一方有过失才 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失即无责任。只有在依照优者危险负担规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孙亩晌任时,才不需要确定机动车一方存在过失。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实行普通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必须就机动车一方具有过失进行举证,否则不能获得赔偿,对过错既不能采取耐大推定形则锋式确定,也不能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 。受害人一方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均不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对过失要件实行推定,法官根据已经证明的前三个要件的事实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失,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证明自己无过失责任。能够证明者,免除赔偿责任;而未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者,则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成立。第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因而使这种自己责任形态更加充分地体现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而不像 无过错责任原则 那样更注重对受害人的损害的单纯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有哪些三
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两种:
1、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过错相抵,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早掘一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道数薯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薯睁者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四
法律分析:交通安全法所涉归责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喊氏判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核配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郑改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五
法律主观: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 发生以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 人身损害 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区分事故当事双则锋方实施不同的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第一,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即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各自赔偿责任; 第二,事故双方分别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孙亩晌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耐大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侵权的规定六
法律主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区分事故双方实行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是事迟察故双方均为机动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二、事故双方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尺雀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码困茄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只适用过错责任这一种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事故李氏搭双方均为机动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各自赔偿责任;第
2、事故双方分别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哪拿驾驶人或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先推定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也要承担至少10%赔偿责任,此即为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也有一种例外免责情形,即交通事故是由受害方的自杀、自残及“碰瓷”等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为所引发,机动车一方可以对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核链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八
一、传统 侵权行为 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 民事责任 的根据和标准。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 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 侵权法 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在早期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现代民法确立了 过错责任 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过错。反之,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自无承担责任的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与确立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戚乱则相对应的,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既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我们说,归责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随着现代工业发展而逐渐兴起的。自19世纪以来,现代工业的突飞猛进在为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灾难,如工业灾害、商品瑕疵、 环境污染 、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 依据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合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在高度危险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过错,无论实践还是理论都是见仁见智、不一而终;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哪山人举证,在此类损害赔偿关系中,受害者本为弱者,距离 证据 较远,举证困难势必败诉风险较大。 过错推定 的立法李仔中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不具有普适性;最后,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本身并无可非难性,但损害确实产生。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受害人所受损害并非空穴来风,如让其独食苦果,有失公允。同时,基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补偿观念,许多国家立法确立了特殊领域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立法者根据一定社会价值判断选择安全的结果。现代工业是人类改造自然,实现自身解放所必须的,如为避免损害,禁止此类作业,无异于因噎废食。但因此类作业受到损害的人的权利又必须得到救济,才符合法制原则和公平观念。因此,以实现公平为价值趋向,以强调对损害进行补偿为目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立法者的理性选择。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四点: 1、 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从中受益,因而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2、 某种意义上说,行为人有义务控制损害发生,因而没有控制,故应当承担责任; 3、 危险作业人从事危险作业给周围环境增加了危险,因而应当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4、 行为人多为大企业,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他们可以通过 社会保险 、提高商品价格将风险转嫁出去。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一案所说的那样“虽然被告没有过失,但终究是他导致了灾害,事故发生后,如果无辜的双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损失时,与其令无行为人承担,不如让行为人承担更为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险作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