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一
三年。根据《民法典租姿》显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世培,依搜型唯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事权利是指我国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民事权利也可以被称为我国权利主体实施或者不实施某一特定行为的选择权。
民法通则核携》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档氏李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行迟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二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少: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情况为三年,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族耐晌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思如下:
“知道”是指权利人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始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行。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亩姿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兆锋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三
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被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某些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维持社会稳定,以及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的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
1、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时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山梁,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链悔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也就是说棚唯正,当事人是可以起诉的,请求法院审理案件,这个起诉的权利并不消失。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被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某些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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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诉讼的流程具体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滚燃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民事诉讼的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其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同时,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故民事纠纷不会留下案底。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亮备弊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敬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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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哗侍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民事权利受损的起诉流程是什么?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亮物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扒毁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简芦旦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春键备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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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三年。 民事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咐陪州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 申诉 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衡蔽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乱察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七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时间。向人民法院请哪粗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余迟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李毁镇并不消灭;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可以起诉的,请求法院审理案件,这个起诉的权利并不消失。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时效种类如下:
1、短期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
3、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八
法律分析: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论时效期间为三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凯迅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盯迅此。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昌颂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九
民事权利诉讼有效期,即诉讼时效三年。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如果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不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亏悔,有关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国际货物买卖的特殊性,法律上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可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时效要比一般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更长。
2、其他法律规定
《海商法》《票据法》等也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
这些特殊时效有的比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要短,例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副本之日起计算。”
法律设定特别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是根据不同纠纷的法律特点来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
如果证据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单一,则一般要求当事人尽快地行使权利。
但是对于纠纷比较复杂,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证据不会丢失的,就可以适用更长一些的诉讼时效。
由于《民法典》中没有对上述特殊的诉讼时效作出规定,依据该法第11条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因而,特别法上的特殊时效规则仍然应当予以适用。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学说上又称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该条规定来看,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固定性。最长诉讼时效设立的宗旨就是要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设立一个最长的固定期限,一般超过这个最长的期限,则对该民事权利不予保护。
所以,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在起算上,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不采用主观主义的计算方法,即不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3、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从设立最长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给权利的行使设立一个固定的期限,罩源或者说设立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如果最长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长,且对延长的上限没有限制,这就造成最长诉讼时效成为可变期限,也会使最长诉讼时效的功能不复存在。
几种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日:
1、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销闷正请求返还。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