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为什么很可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会见律师吗)
指定监视居住为什么很可怕
说到监视,脑海中不由浮现出这样的场景
其实,监视居住并没有那么可怕,但它确实会限定你一定的人身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为了严格监督被监视居丛简伍住的人遵守上述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视;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是不是感觉还有点小怕,不如逃跑?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亲,这边建议您老实呆着哦。如果你逃跑或者违反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并且情节严重,执行机关是可以将你逮捕的。逮捕是什么?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会被羁押到看守所,条件可就差多了!在家呆着不好吗?
没错,在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的地点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有沙发,有电视,有安全感。特殊情况下,监视居住的地点是有执行机关指定的(但也绝对比看守所强!)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而且,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最渗或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有句话说得好,你不屑一顾的可能是别人心心念念的。事实上,监视居住算是贵宾级待遇了,想要监视居住是有条件的: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咐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指定监视居住为什么很可怕
法律分析: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强制措施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其性质也依然是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盯宴、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携则汪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辩仔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指定监视居住为什么很可怕
官方通告中只是提到其与涉嫌犯罪有关。
该公司于2009年成立,现已经过13年的发展,早已经不断地成为行业翘楚。除此之外,该公司迎来快速发展期,现已在A股完成上市。对于一家科技公司来说,公司保持良好对外形象十分重要。
当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出现个人问题或作风问题时,90%的公司会选择与涉事人员撇清关系。一是为了保证公司顺利发展,从而减少负面人物对公司的影响。二是保证公司不受风波影响,依旧保持稳定的股票上升。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官方通告中,个人行为与公司以及公司行为无关。
董事长秘书因涉嫌犯罪
董事长秘书在工作期间,他们会接触到公司大大小小文件和详细公司发展状况。一旦出现董事长秘书将公司发展现状告诉第三方公司或者转移公司文件,整件事情将会陷入无解状态中。
首先,劳动合同法中详细指出,一旦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有权采取主动解除合同的方式,其次,涉嫌念乎李犯罪已经对公司和公司未来发展造成影响。如果公司放任负面舆论影响持续下去,只会造成公司股票下跌。最后,指定监视居所居住已经顷锋能说明大部分问题,涉嫌犯罪人员需要及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总的来说,科技公司不仅要在科技领域展现优质实力,科技公司还需要选择道德人品和能力相互协调的优质员工。而对于一部分已经出现人品问题仔迟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公司一定要快速制定应对方案。毕竟时间不等人,有效公关时间为12小时。如果科技公司无法及时回应公司员工违法犯罪行为,势必会造成极其负面的公司舆论。
指定监视居住为什么很可怕
指定监视居住严重。
1.我国公民被指定执行监视居住严重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羡槐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因为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候审比较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就可以随意行动。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都是为了保护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且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审批,监视居住需要当事人在居所内执行。
(一) 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颂返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有些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的民事主体,但是却没有达到可以批捕的条件,故而只能对其施以监视居住,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人身限制现象。此时民事主体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行使民事行为,否则会被认定为是逃犯,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兄樱友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指定监视居住为什么很可怕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内容就是只有在司法机关认定某个人有逮捕的必要而会充分考虑到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不让他们被关押的决定,使他们固定在某个居所被限制和监视,直到他们可以消除这些情形而继续被关押在监狱之中。不能盲目的说这种措施是好是坏。
法律依据:《中衫游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掘销,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散锋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指定监视居住为什么很可怕
法律分析: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性质一样,是刑法的强制措施,一旦期满且不够逮捕条件(单证、孤证、证据链不完整)的话,公安机关就会解除其强制措施。但有新证据印证的话,如逃犯到案,因此案依然在侦查阶段,故公安机关可以继续采取强制措施,即刑拘、取保候审等,直到破案。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漏团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派宏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确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尘搜册,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指定监视居住为什么很可怕
答: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侦查基茄岁机关假借监视居住,变相羁押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搏睁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纳誉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指定监视居住为什么很可怕
法律分析:监视居春悔住有很多限制,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族纳离开指定区兆森没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