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适格判决书的依据(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
被告主体不适格判决书的依据一
法律主观: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诉讼 ,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 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清销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袜正扒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告昌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被告主体不适格判决书的依据二
法律主观:
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 诉讼 请求。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手埋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毕销蚂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 民事责任 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斗卖席判决。
被告主体不适格判决书的依据三
法律主观:
被告不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不告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如果不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裁定驳回起诉即可。但是对于原告诉错对象即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理所当然地类推适用关于原告不适格的规定,习惯性地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氏丛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袜核瞎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主体不适格判决书的依据四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主体 ,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 诉讼当事人 ,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 诉讼代理人 。 3、 诉讼参与人 ,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陪物和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蚂弊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芦盯、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被告主体不适格判决书的依据五
法律分析: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伏丛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高枣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缺念樱、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