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
格式条款的效力: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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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格式合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有什么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条款的订立规则
法律分析:1、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2、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条款予以说明;3、格式合同不能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扩大己方利益,免除己方义务;4、格式合同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5、格式合同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格式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上是如何规定格式条款的
法律分析: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
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
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3、《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或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法律分析】
首先,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新增“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规定。根据不同交易模式及合同性质,“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可以包括交货安排、付款方式、验收期限、争议解决等,格式条款提供方需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该款内容。关于合理方式,有关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借鉴有关法规解释关于“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的规定,可以采用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等方式提示说明。其次,对于格式条款相对方的救济措施,新增“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合同及相关法规解释,对于没有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格式条款。该条弊端在于,撤销权的行使不仅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请求行使时间亦受到除斥期间限制。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对方无法知晓或明确该条款具体内容的,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亦无需对该条款效力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格式条款应当平等自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格式条款,但必须平等自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中,平等自主是指当事人在协商格式条款时应当处于对等地位,彼此独立自主,不能存在附加不正当条件、强迫或者其他不公平情形。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禁止条款是指以排除、限制消费者或者其他方当事人权利为目的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免除经营者责任、提高消费者责任、片面修改契约、解除契约、放弃诉讼权等。而不当条款则是指妨碍当事人平等自主的、损害其他一方合法权益的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或者提出异议,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如何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涉嫌违法?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涉嫌违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是否违反了平等自主原则,特别是是否存在附加不正当条件、强迫或者其他不公平情形;二是是否包含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三是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发现涉嫌违法,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请求变更或撤销。
格式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但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注重平等自主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避免使用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如有问题,建议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平等自主原则,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增加消费者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责任,不得片面修改契约,不得解除契约,不得放弃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