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能变更原告(二审期间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在二审中变更诉讼请求
法律主观:
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为我国属于二审终审制,在二审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二审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就会导致这个新的诉讼请求只经过了二审一个审判,没有经过一审,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二审可以要求变更诉讼主体吗
二审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对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在二审的审理范围内,若二审对其进行审理,则违反了二审终审制审理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是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行政诉讼二审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申请二审之后,不能随意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是维持原判,一种是重新判决。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会维持原判;若法院认为原判决的认定事实存在错误,适用的法律有问题,会改判或撤销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民事二审可以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吗?
二审不可以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对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在二审的审理范围内,若二审对其进行审理,则违反了二审终审制审理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是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
实践中,对逾期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证据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种现象仍较普遍,而对迟延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从而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有很多决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不乏其中,如:甲持乙所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乙返还欠款,一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于是法院缺席判决乙应返还该笔欠款。
二审中乙向法院出示其返还欠款的证据(该证据足以证明返还欠款的事实),但原告拒绝质证,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是按照法律事实维持原判,还是按客观真实发回重审,根据证据规则,法官只能以被告举证不能为由维持原判,导致当事人因举证超过时限而败诉。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按照该规定,法官应当将影响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释明,在充分体现该规定的优越性的前提下,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实现公正永远是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
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起诉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又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现行法律规定这两种诉请属竟合之诉,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只能支持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告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审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是不能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在二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之所以会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如果在二审中直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这部分诉讼请求只经过了一次二审庭审,如果不服,无法继续上诉,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就这部分诉求的程序性权利。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出心裁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该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诉讼请求,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和变更有什么不同
量的变化和质的变化的不同。首先搞清楚什么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请求,这种请求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胜诉。在起诉后开庭审理前,法律事实往往会发生许多变化。例如,原告原诉讼请求是赔偿医疗费1000元,然而在起诉过程中,原告又因为病情的变化,花去了医药费200元,那么,他的诉讼请求就增加为1200元,此时,原告的这一诉讼行为称之为增加诉讼请求。此外变更诉讼请求,举例来说,如果原告诉讼请求是依据合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起诉后,感觉依据侵权之诉更为妥当,这种诉请的变更就称之为变更诉讼请求。前者是量的变化,后者是质的变化。
二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法律主观:
不可以! 根据民事诉讼 证据 规则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 诉讼 请求或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是在 二审 中增加诉讼请求,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一般情况下,二审阶段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变更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出原审判决的范围。
变更诉讼请求必须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即在一审法院判决前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变更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二审法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在开庭前口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经过法院同意。
变更诉讼请求的原因必须充分、合理,并且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变更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二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尽可能避免频繁变更诉讼请求,以免影响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如果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建议在提交变更请求前,认真考虑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对诉讼结果的影响,避免对案件造成不利影响。
二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二审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对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在二审的审理范围内,若二审对其进行审理,则违反了二审终审制审理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果是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
二审不服申诉期限是6个月。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具体事实、理由;具体的再审请求等。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法律解析:
不可以。 对增加、变更 诉讼 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 合并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实践中,对逾期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 证据 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种现象仍较普遍,而对迟延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从而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有很多决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不乏其中,如:甲持乙所出具的 欠条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乙返还 欠款 , 一审 中被告经法院合法 传唤 未到庭,于是法院缺席判决乙应返还该笔欠款。 二审 中乙向法院出示其返还欠款的证据(该证据足以证明返还欠款的事实),但原告拒绝质证,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是按照法律事实维持原判,还是按客观真实发回重审,根据证据规则,法官只能以被告举证不能为由维持原判,导致当事人因举证超过时限而败诉。 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按照该规定,法官应当将影响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 法规 向当事人释明,在充分体现该规定的优越性的前提下,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实现公正永远是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如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中,当事人起诉既要求赔偿 死亡赔偿金 ,又要求赔偿 精神损害 抚慰金,而现行法律规定这两种诉请属竟合之诉,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只能支持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告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十分必要的。 3、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就会循环进行,严重影响 审理期限 。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不予准许。当事人以先前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综上所述,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按照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明确的规范来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民事诉讼法》中就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而要是涉及到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则一般由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再审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 再审申请书 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