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上摔伤怎么理赔(公交车上摔伤怎么赔偿)
在公交车上摔倒怎样赔偿
法律主观:
在公交车上摔倒的,如果是因为公交车未尽到安全驾驶等义务,则公交公司要对摔伤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公交公司会赔偿乘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是因为乘客自身原因摔倒的,则公交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公交车摔伤事故公交公司赔偿
公交车摔伤事故如果是由公交公司原因导致,公交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和相应的工作损失等。
公交车摔伤事故属手喊于交通事故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当公交公司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和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受伤影响或治疗而导致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损失等。在处理公交车摔伤事故时,受害人需要及时进行证据收集,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相关证明文件、医院诊断书等,并到公安部门报案。然后根据自己的受伤情况选择前往医院治疗或者回家休息,之后向公交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公交公司会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赔偿,如果赔偿数额和受害人要求不符,受害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
公交车摔伤事故中公交公司拒绝赔偿怎么办?如果公交公司拒绝赔偿,受害人可以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咨询或者进行投诉。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例如起诉公交公司或者申请仲桐态裁。
在公交车摔伤事故中,受害人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公交公司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交公司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提供公共交通工具运输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提供该项服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交车上受伤如何索赔
法律主观:
公交车事故导致乘客受伤的,可以向公交公司要求理赔。因为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是郑配客运 服务合同 关系,公交公司应当为乘客的案情负责。司机是执行公交公司的职务行为,司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公交公司应赔偿乘客 医疗费 、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护理费 、营养费;造成残疾的赔偿 残疾赔偿金 、残疾器具辅助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等逗扰一系列费用。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交车上乘客意外摔伤,责任怎样认定
公交车上乘客意外摔伤的,公交车司机以及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历简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内摔伤的担责主体如下:
1、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未能保障乘客人身安全造成摔伤的,由公交运营方承担责任;
2、若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由乘客自己担责。
公交车受伤谁承担责任
事故赔偿应按责划分。
乘客一旦买票乘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承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车要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一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承运人要对此承担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承运人在为乘客服务的过程中,乘客在车内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很多,应分清责任,理顺法律关系。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公交司机争道抢行、急停急转,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承运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承运人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遇到违章行驶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车队可先行医治乘客或赔付,然后追究肇事方责任;公交车在道路上突然遇到深坑或无法预见的危险情况(如道路积水下的深坑或没有井盖的井),由于公交车发生颠簸,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车可在对乘客进行赔付之后,依据法律追究道路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乘坐公交车受伤怎么理赔?
乘坐公交车受伤如何理赔就要看乘客受伤的情况,从而就需要双方协商处理,只要身体受到伤害就需要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还有必要的营养费等,但如果是属于乘客自身的原因受到的伤害,那么承运人就可以不用承担。
一、乘坐公交车受伤怎么理赔?
乘坐公交车受伤的理赔需要视情况来定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交车行驶过程中造成乘客受伤,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在未举示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系旅客自身健康或者故意等原因造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是:
1、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缺羡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有哪些处理流程?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友蚂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5、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没有在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赔偿义务人强制履行赔偿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伏告拍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乘坐公交车受伤,只要是属于公交车公司的责任就需要全部的承担,但对于会如何的处理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首先需要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尽可能更有效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公交车急刹车摔伤,该如何进行赔偿?
一、医药费客运公司是必须理赔的。
1、乘客乘坐公交车,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2、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乘客扯断拉环摔倒,造成关节处骨折、韧带损伤,属于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交公司的赔偿范围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需要营养的还应赔偿营养费。如果造成乘客残疾,还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
4、按照合同违约求偿的缺陷就是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规定,承运人公交车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咐尘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含早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衡老禅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