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先付利息的规定(借款先付利息的规定合法吗)
借款应该先付本金还是利息
借款中应当先支付本金,后支付利息,也可以一并还。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并未对先支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做出强制性规定,但依据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以及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的规定来看,法律更倾向于支持债务人还款时先支付本金,后归还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或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利息规定有哪些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庆顷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②企业所得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除此之外,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③增值税:行为属于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誉让陆税。自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民法典规定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
《民法典》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
首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备羡差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派斗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为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
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仿皮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民间借贷先息后本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当借款人无力清偿时,应当先支付利镇陆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含行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御老顷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
在一般的借贷合同中,我们一般只约定偿还的利息,不会约定到底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那么,本金和利息到底哪个先偿还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
如果是在民间借款的话,那么本金以及利息的偿还顺序是可以进行协商的,如果没有进行协商的话,法律对还款顺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察迹我们可以参照其他的法律条文规定,得出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结论。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告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对于本金的清偿没有任何争议,本条款从立法上明确了对利息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这也符合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保护的精神。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所以,一般在法律上讲偿还时应当先将借款利息偿还了再进行本金的偿还。借据败友并、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