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
车祸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法律主观:
目前,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居多,而此后对事故进行处理,就需要肇事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这其中就包括了死亡赔偿金。一、车祸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一)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三)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袜含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四)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二、车祸死亡赔偿金有什么计算方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一)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二)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三)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四)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五)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第30条规定的就是告闷笑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罩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典型案例原告殷*勋,男,200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怀安县人。法定代理人张*凤,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怀安县人,无职业,系原告母亲。被告殷*有,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怀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华,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怀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勋与被告殷*有、徐**华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天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凤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仁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勋诉称,二被告系原告祖父母。2009年1月22日原告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双方调解,事故赔偿人赔偿损失13万元,其中有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85603元,原告之父死亡赔偿金原告应得14800元。该事故赔偿人给付赔偿款后,全部被二被告领取并存入徐**华名下。原告正在长身体、上学期间,需要经济保障,可几次去二被告处,分文没有拿到赔偿款。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故诉讼于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速给付赔偿款人民币100400元。被告殷*有、徐**华辩称,被答辩人之诉事实存在,只因被答辩人法定代理人要求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发生争议。被答辩人应得款项,应在该起赔偿款中扣除二答辩人应得的生活补助费、殷*国丧葬费及二答辩人依法应继承的份额确定。合理分配后,答辩人将一次性付清所应给付的款项。经审理查明,被告殷*有、徐**华系原告殷*勋的祖父母。2009年1月22日,原告父亲殷*国因交通事故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怀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交通事故的责任者郝春艳负全部责任,2009年2月3日,经郝春艳的丈夫张东明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以为张东明甲方、以殷*有、徐**华、张*风为乙方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3万元,作为殷*国的死亡丧葬、死亡补助、乙方今后的生活、营养、误工及殷*国的子女抚养等一切费用。若因该笔费用发生家庭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及郝春艳无任何关系”,但双方并未明确所赔偿的人民币13万元之中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现原、被告共同认可其中丧葬费为人民币1万元。该协议书经怀安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张东明当时支付了人民币13万元,此款由二被告领取。后原、被告因此款的分配发生争议而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与殷*国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07年6月13日离婚,二被告系殷*国父母,现年均不超过60周岁,且在所字镇神字村均有承包土地,被告殷*有于2009年4月经张家口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白内障及糖尿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怀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怀安县公证处公证书复印件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收据复印件一份、怀安县**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一份,被告殷*有提供的张家口附属医院医院出院诊断书、检验报告单各一份。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郝春艳通过其丈夫张东明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协商后所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3万元之中除丧葬费人民币1万元外并未明确其他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交通事故责任者郝春艳因负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法定标准其应赔偿的具体项目及数额是: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25710.4元(11285.52元×20年)、被扶养人殷*勋生活费人民币42801.5元(8560.3×10年÷2人)及丧葬费人民币10256.5元,合计为27876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而二被告因其既非丧失劳动能力又有其他生活来源,故二被告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交通事故责任者郝春艳通过其丈夫张东明经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协商后,被告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放弃了部分赔偿额度,故实际赔偿款人民币13万元并非足额赔偿。现原、被告因此款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本院,因二被告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故郝春艳所赔偿的13万元之中不应包含二被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该13万元之中应当包括丧葬费1万元、被扶养人殷*勋生活费人民币42801.5元,其余的77198.5元应属于死亡赔偿金,对于该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由作为殷*国直系亲属的原、被告三人进行分配,考虑到原告属于未成年人,应当适当予以多分,因殷*国的丧葬是由二被告所办理,故丧葬费1万元应归二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交通事故责任者郝春艳所赔偿的人民币13万元归原告人民币7万元(被扶养人殷*勋生活费人民币42801.5元+死亡赔偿金27198.5元),此款被告殷*有、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归被告殷*有、徐**华人民币6万元(死亡赔偿金5万元+丧葬费1万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认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由被告负担775元,由原告负担380元,退回原告1155元。
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
法律主观:
在道路上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难免会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如果驾驶机动车人员违反了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对人造成伤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交通肇事人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期限内法院做出判决的,当事人不履行赔乱伍偿,法院将强制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款如何分配可以参照《民法典》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做悉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车祸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1、首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并不属于《民法典》中公民遗产的范畴,因此不能将其作为遗产处理。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赔偿金则是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应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应首先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第一顺序人依法分割,没有第一顺序人的,再由第二顺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抚慰金的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享有。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的家属要积极地向致害人索偿,以便受害人的被抚养人的学习生活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需要按下列赔偿项目进行赔偿:1、死亡赔偿金,各地标准不一样,但地区内无变化。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纯陪乎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给家属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是死亡赔偿的赔偿权利人;
2、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同于遗产的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3、由于死亡赔偿不同于遗产赔偿,具有个人特殊性,即只适用于被害人的近亲属;
4、遗嘱是自然人依法处分其财产,安排与之有关的事务,并在其死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数孙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因素如下:
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3、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主体是死亡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同于遗产的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猛嫌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枝毕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车祸死亡赔偿款怎么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一般情况下,该赔偿款为死者近亲属共有,不进行分割。但是,如果个别近亲属请求分割赔偿款的,亦可以分割。那么,此种情况下,赔偿款具体应如何分配呢?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配事故赔偿款应遵循2个原则:
(1)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
(2)根据死者与各近亲属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分割。
其次,根据实践经验,分配事故赔偿款,还应结合事故项目损失的具体性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死者家属可以获得以下项目的损失赔偿:
(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物质性收入的补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该项目赔偿款时,遵循上述2个原则即可。
(2)被扶养人生活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死者生前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补偿。因此,在分割赔偿款时,该项损失的分配仅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
(锋裂3)并基吵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不作分配,主要用来办理死者的丧葬事宜,如办理葬礼的费用、尸体处理费等
(4)因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
该项损失是给予误工家属的赔偿,未因办理丧葬事宜误工的家属不能参与该项赔偿款的分配。
(5)死亡前产生的医绝侍疗费(含抢救费等)
医疗费也不作分配,主要用来支付死者生前产生的费用,如诊治费、抢救费等。如果近亲属先行垫付了医疗费,分配赔偿款时,可以请求从该费用内支付。
分配时,如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应当按数额给相应的抚养人、误工人,而对死亡赔偿金等,则可以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可均分,也可以不均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车祸死亡赔偿金法律上规定应该如何分配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未来可期待收入的补偿,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可以参照民法典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枣猜称父母,包括生父孝没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巧岩纳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车祸赔偿金家属怎么分配
车祸赔偿金家属分配方法如下:
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父母州孝、配偶、子女人均分配。
第一顺位继承人。
第二顺位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
对于车祸赔偿金,家属首先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医药费等支出的合理费用,然后剩余部分优先分配给被抚养人,如果赔偿金还有剩余散让,则应根据与受害人关系的亲疏远近冲迹局、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如下:
1、抚养费应归被抚养人所有;
2、扶养费应归被扶养人所有;
3、赡养费应归被赡养人所有;
4、丧葬费应归丧葬事宜的出资者或操办的镇袭近亲属所有。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流程一般如下:
1、确定事故责任方: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通过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方。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方和事故责任比例;
2、确定赔偿金额:根据事故责任方和事故责任比例,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包括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家庭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3、确定赔偿款支付方式:根据被害人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赡养义务等因素,确定赔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比例。赔偿款可以一次性拦带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4、确定赔偿款分配比例:一般来说,被害人的家庭成御衡兄员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权顺序分配赔偿金,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但是,具体的分配比例还需要根据被害人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赡养义务等进行综合考虑,以达到公正合理的目的;
5、签订赔偿协议:当事人在确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分配比例后,需要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一般要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和律师的审核,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责任方需要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如果责任方不能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的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