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起诉总包还是分包(工地受伤不赔偿怎么起诉)
工人在工地出现工伤该找项目总包还是什么
法律主观:
1、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 2、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建立劳芦纯动关系 ,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 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的歼敬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陪改咐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工地受伤找分包单位还是发包单位。都没有劳动关系。没证据怎么办呀?
建筑工地受伤,没有劳动关系,想要工伤赔偿这样做!
导 读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在建筑工地受伤。雇佣的工人,不是建筑公司雇佣的,建筑公司不对建筑工人管理,也不向其发工资,所以实务中一般不认定建筑公司与建筑工人存在劳动关系。
本文,笔者着重围绕“工伤案件中不构成劳动关系,如何主张用工主体责任”这一疑难问题,试枝察作简要探析~~
01、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认定工伤?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出台通知规定对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分包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这些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相关规定如下:
1.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巧漏任。
2. 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号)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综上,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工伤。
02、认定工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1.确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用工主体责任非法律规定的概念,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的概念,至今内涵及外延尚不是特别清晰,但在工伤认定领域,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则是工伤认定的一个必要前提。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究竟是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定还是由法院认定,至今全国司法系统并无统一的权威观点。
但笔者赞成,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应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负责,此举可以避免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以用工主体不明确中止工伤认定,进而将劳动者引入漫长的诉讼程序,而且认定用工主体责任确实也是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自身的职权。
2.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中止工伤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实务中,常见工伤行政中止工伤认定,让劳动者先行确认劳动关系。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在2016年9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中,法院认为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如果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时,《中止通知》具有可诉性,且该指导性案例最终也撤销了《中止通知》。
在实践中,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经常以用工主体不明确中止工伤认定,并引导劳动者进入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其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由谁承担,而当法院不再受理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的案件时,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行为将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并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劳动者可以起诉撤销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行为。
3.包工头雇佣的人员在工地受伤,工伤与人赔可以选择吗?
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因目前没有规定限制工地受工伤人员可孝搭烂以获得双重赔偿,那么其也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如果包工头雇佣的人员在工地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则其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
03、主张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方案1. 如果手头证据齐全,可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需要证据:证明发包单位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的证据、证明发包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承包人招用工人的证据如工资表或工作服或工友证人证言等。其法律依据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如果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2. 如果手头证据不足,可走确认劳动关系“一裁两审”程序。
笔者认为,很多农民工受到工伤以后,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是谁发包的,因此难以直接以发包单位为责任主体主张工伤保险责任。此时应当收集承包人相关用工证据,寻找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发包证据,如直接找发包人的工地负责人、办公室人员,要求他们督促承包人尽快解决争议,在此过程中尽量留存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然后提起“一裁两审”程序申请与发包方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包方为证明自己不是直接用工主体,大概率会拿出发包合同进行抗辩。那么,无论劳动仲裁委或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方都拿到了相关证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至少应当认定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 人民法院不支持成立劳动关系,则必然要查清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劳动者拿到要求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证据后,到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结 语
本文结合笔者平时学习心得和办案经验,从工伤案件中不构成劳动关系,如何主张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方案作了尝试性探讨。其中究竟是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定还是由法院认定,至今全国司法系统并无统一的权威观点,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建筑工地被另一个班组工人用钢管砸断锁骨申报工伤找总包还是分包
分包。根据查询飞翔信息网可知,建筑工地被另一个班组工人用钢管砸断锁骨申报工伤找汪物分包,分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世陵氏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分包商依法独搜散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分包商承担。
工地受伤告发包方还是承包方
法律主观:
建筑工人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其发包方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且工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汪羡带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困芦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派棚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工地受伤起诉包工头还是公司
1、如果该员工与包工头建立劳动关系,即与包工头结算劳动报酬,包工头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建筑公司是分包单位,建筑公司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2、如该员工与建筑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则由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劳动者或劳动者委托他人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3、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活包出去工人受伤谁负责?
一、正常情况下,工人在建筑工地干活是不签劳动合同的,正常就是雇佣关系。
1、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身体损害,其损伤应由雇佣他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包工头是工人的实际雇主应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包工头挂靠在某公司,这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包工源厅头没有资质的,发包方在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时应审查分包人的相应资质,并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如果发包方明知包工头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赔偿的范围:
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
没签合同工伤怎么赔偿?
1.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的,受伤职工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雹蔽隐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赔并郑偿全部的工伤待遇。
2.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人工伤起诉包工头还是总包
应该找总包进行赔偿。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建筑业公司将业务分包给圆含个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法律在对此种情况做了直接规定。
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的赔偿责任如何定
第一,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谓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可见,个人雇佣他人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此如果雇用人发生受伤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
此种情况下,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按照民法上的雇主—雇员侵权责任规定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农民工应有权应谁直接主张赔偿赔偿责任。若雇佣农民的组织为用人单位,则属于工伤的,农民工应直接向用人单位或组织主张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理赔。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仍应按工伤赔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包工头承包工程后,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因此由包工头对农民工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有以下特殊情况: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若由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且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则雇主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竖腔没偿责任。
针对建筑、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状况,为强制建筑、矿山等领域规范用工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余纳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可见此时发包方虽与农民工无直接关系,但需要对农民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仅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第三,发包方或分包方向农民工赔偿后是否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发包方或分包方向农民工赔偿后,则依据发包方或分包方与包工头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一般情况下,包工头承包工程后,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因此由包工头对农民工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