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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你必须知晓的十个法律知识
《民法典》颁布实施已经近半年,在这一部与我们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法律中,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到底有哪些规定,我们必须要知道呢?笔者在此罗列了十点法律知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普法进行时#
一、婚姻自由与彩礼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解释:我国提倡婚姻自由,旧社会的包办、买卖婚姻是如今法律所不允许的。而婚姻关系中的“彩礼”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很多年轻人因为彩礼而头疼,也有很多年轻人被“彩礼”所难倒,那么结婚收取彩礼到底允不允许?
结婚彩礼是我们国家几千年来的风俗,出于对风俗的尊重,我们国家并不一刀切的禁止结婚收受“彩礼”,法律绝对禁止的是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如果男方结合自己的经济情况,自愿给付适当金额的彩礼,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在“彩礼”问题上,我们要把握一个前提和一个原则,即婚姻自由前提和适度给付彩礼原则。
二、夫妻个人财产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夫妻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中的难点和痛点,《民法典》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明确了(1)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一般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也属个人所有;(2)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亦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在离婚时,该部分不予分割,这里强调的是因受损而取得的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赔偿、补偿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指示财产赠与给夫妻一方的,也属个人财产,注意需要以明确归个人;(4)一方专用生活物品指个人的衣物等非共用的生活用品。
三、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也是法律界的热门话题,因为日常生活中存在债务情形不同,因此民法典无法罗列所有情形下债务负担的方式。民法典在此做了原则性规定。我们在此总结为几个方面:(1)举债时夫妻共同签字或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属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在家庭日常合理开支范围内),即使另一方没有签字或追认,都属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超出家庭日常合理开支范围内),即使另一方没有签字或追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4)如果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共同举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诉讼离婚的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解释:离婚的情况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常见,笔者在日常接受咨询时,问题占比最多的就是离婚方面的咨询。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除非有上述“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或双方都同意离婚外,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法院不会判离。在法院驳回准予离婚请求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起诉离婚。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五、子女抚养费负担、范围与支付标准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释: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必然会产生抚养费的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另一方需要负担抚养费。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而言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也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另外,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如子女突发疾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抚养费的标准也可以进行调整。
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解释:夫妻离婚时,如果另一方有上述情形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费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通过诉讼离婚的,也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列明,具体的赔偿金额由法院判决。该条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违法一方的惩罚,以及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七、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笔者经常遇到离婚咨询时妻子一方提出,我老公经常赌博,或者说我不知道我老公有多少钱,他的钱都事先转移了。《民法典》对夫妻一方遇到这种情形时的保护做了规定。只要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一方就可以要求另一方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发现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财产。在这个问题上,夫妻一方需要重视证据的收集,比方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发现对方有挥霍行为,可以让另一方写保证书、悔过书,在保证书、悔过书上把事实描述情况,以便在诉讼中举证证明。
八、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问题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解释:《民法典》对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其他恶劣情节时,继承权的丧失和限制做了规定,对有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形的,继承权丧失。法律也赋予了在有某些特殊情况下,继承人悔改、弥补过错后,恢复继承权的规定。
九、遗产分配的原则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释:现在出现很多不抚养老人的情况,该条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子女尽赡养义务的重视。一般情况下同一顺位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但是对于有抚养能力但没有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对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或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另外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体现了人道主义。
十、口头遗嘱的效力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解释:我们国家规定的遗嘱的形式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口头遗嘱”有效的前提是:(1)在危机情况下做出的口头遗嘱;(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条件是:(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见证遗嘱的能力,比如医院的医生、护士;(2)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夫妻商议离婚,丈夫为断干净拒付抚养费!其中有哪些法律知识值得关注?
一段夫妻商议离婚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视频中显示夫妻之间也在不断的争吵,而这个丈夫一直想要离婚,而且还不想要抚养孩子,为了断干净拒付抚养费,从法律的途径来讲,其实这个丈夫的做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就算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是父亲依然需要支付子女相应的抚养费用,所以这个男子不能以此来逃避自己的责任。
也有不少网友建议这个女子走起诉离婚的流程,要求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就算丈夫不要孩子,那么也要定期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如果有条件的也选择一次性给付,丈夫说的话也让妻子非常的心寒,本来孩子患有地中海贫血症,而丈夫却一直不肯检查,还在家里面重男轻女,对自己的孩子不闻不顾,简直是丧尽天良。
遇到这样不负责任的男子,我觉得尽快选择离开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也提醒我们女性在选择对象的时候一定要睁大自己的眼睛,千万不要轻易的被对方花言巧语所迷惑,一定要更加看重对方的人品,只要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那么对待别人肯定是非常的有责任感的,不会因为遇到一些困难就轻易放弃这个家庭,有网友建议妻子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有时候夫妻翻起脸来连陌生人都不如丈夫的一番言辞确实让人心凉,我觉得夫妻之间一定要学会相互的尊重和理解,更要站在对方角度来考虑问题,一个家庭肯定要经历很多的风风雨雨,但是如果只知道索取,而不知道为整个家庭付出,那么这样的感情总会遇到一些裂痕,所以不管遇到多大的问题,两个人都要携手一起前行。
婚姻法离婚条件规定有哪些
摘要:婚姻法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相爱需缘分,婚姻靠经营。然而,当夫妻情分已尽,相看两相厌的时候,如何才能给这段痛苦的婚姻画上句号?接下来的文章为大家分析婚姻法离婚财产怎么分割,以及婚姻法离婚条件规定有哪些,有需要的朋友不妨看看。【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法离婚条件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时候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大问题,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有哪些相关规定呢?本文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具体范围来详细阐述夫妻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婚姻法离婚条件规定有哪些
一、协议离婚条件是什么
1、两人办理过结婚登记,领了结婚证,如果只是未婚同居或者是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没有领证的,不需要办理离婚。
2、双方当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一方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
3、双方当事人是出于自愿而离婚的。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
4、双方当事人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5、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离婚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如身份证明、婚姻证、离婚协议书等。
二、诉讼离婚条件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关于婚姻法律知识
婚姻基本法律常识
一、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有: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屡教不改、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女方终止妊娠,男方以侵犯生育权起诉离婚的、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划横线部分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
1、离婚时除以下个人财产外,其他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并要照顾到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离婚时,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以对其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发现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要求再次分割: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3、离婚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如在住房方面给予帮助。
三、离婚时债务问题
1、婚前个人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能证明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后个人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的。
2、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都有偿还的义务,就算离婚协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明确了双方偿还比例,双方对所有的债务也要偿还,但一方多偿还了,可以向另一方追回。
3、夫或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偿还的义务。
四、小孩抚养权问题:
1、两周岁以下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小孩抚养权
双方都想获得小孩抚养权,一方有下列情形时,优先获得
(1)、做了绝育手术或散失生育功能;
(2)、子女长期随其生活,改变现在的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自己没有不利于小孩的疾病,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利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
(5)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及身体还硬朗也愿意继续照看小孩的话,也是小孩抚养权归属的考虑情节。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五、不动产(房产)问题: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在婚前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在婚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其他明确表示除外;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资购买不动产,各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不动产按双方父母的出资额为比例双方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按以下方法分别处理:a、夫妻双方达成处理意见按处理意见处理;b、双方均主张且同意竞价,双方竞价取得;c、仅一方主张,按市场价评估后,取得方给另一方补偿;d、双方都不主张,拍卖后分割房价款。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六、其他问题
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的情形:
1、女方分娩后一年内;2、女方终止妊娠后半年内。
以上男方可以提出离婚的特殊情况如女方所生小孩非男方所生、有可能会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情形等,法院才会受理。
2、事实婚姻与同居的时间界限是1994年2月1日,即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这之后就算符合实质要件也只能按同居处理。
3、解除同居关系,只有在财产分割、小孩抚养有争议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法院才会受理,否则单独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4、在以下情况下,彩礼钱可以要求退回: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2)、(3)项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