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营养费一般是多久
车祸的营养费赔偿标准
车祸营养费赔偿标准为一般一天20-40元。
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二是不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
申请车祸的营养费赔偿,可以准备以下材料:
1、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营养费用明细清单:需要医院开具的车祸受伤证明以及营养费用清单,清单中应包含补充营养的具体项目和费用;
2、营养补充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如果您已经支付了相关的营养补充费用,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或收据,证明您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3、车祸事故的证明:需要提供车祸事故的证明,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方出具的事故证明等;
4、个人身份证明:需要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驾驶证等;
5、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材料,如保险单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保险公司可能对材料的要求略有不同,建议您在申请前向当地的保险公司或者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申请要求和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营养费算几天
一、交通事故营养费算几天?
营养期一般可参照司法鉴配运定认定,也可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被害人出院后,伤情稳定后,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三个阶段的鉴定,即延迟施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个阶段确定后,营养费可按标准计算。如果没有认证,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建议培养日期。
二、交通事故营养费用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医疗机构的营养建议应基于辅助治疗的需要。对于个别病例,如果医疗机构不出具营养建议,可以推定不需要辅助治疗,不需要支付营养费补偿。医疗机构出具营养意见,不经审查、质证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参考,不是依据。由于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和医疗市场竞争的影响,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难以保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在判断真实性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情况下,三甲以上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出具的证明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较高,更注重可信度和形象。
2.最好的载体是医院伤病鉴定表。通常情况下,医院对疾病鉴定表有严格的管理,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因此有较高资质和职称的侍行医务人员(通常是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才有资格出具。
3.不仅要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也要在意见中确认医务人员的职称和考核内容,增强意见的真实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伤病鉴定表一般都有以上内容,所以可靠性最高。如果不确定,可以对该物品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可以就医院出具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如果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没有异议,且符合被害人伤病残的需要,法院将予以认可。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认证意见有异议的,由法官审查确定。
交通事故中维修费用的赔偿期限是不固定的,因为要根据伤者的受伤情况来确定,一般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但是,能要求营养费用赔偿的只是部分情况,不仅仅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所以我们当然可以要求营养费用赔偿。一般只有年老体弱、伤势严重、不能正常进食等。,可以要求赔偿营养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多久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凯森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瞎埋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3、证明赔偿事项的证据。就是前文所述法院会支持的各种费用。
法律客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磨孙蚂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交通事故骨折营养费赔偿几个月
骨折营养费赔偿每个地区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一般需要赔偿3到6个月的营养费。具体的营养费悔告赔偿费用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游简,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神前裤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天数是怎么确定
解答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天数的确定方法: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天数是受害人在医疗机构接受医护治疗拆历的具体住院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亏御拆,销枣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车祸营养费赔偿标准多少一天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为每天20-50元,具体营养费根据哪键受害人残疾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如果伤情明显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一般不补偿营养费。受害人受轻伤以上的,应当赔偿营养悄缓稿费,赔偿期限自受害人受伤之日起至伤情基本恢复之日止。
营养费的认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4、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可以选择协商处理或者是报警处理报警处理以后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如果有人员受伤需要做伤情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的等级以及双方责任的大小要求相应的赔偿。如果对方拒绝赔偿,可以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启孝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小孩车祸骨折营养费赔偿几个月
法律分析:骨折营养费赔偿每个地区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一般需要赔偿3到6个月的营养费。具体的营养费赔偿费用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枝悉悔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陆桐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猛正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为一般一天20-40元。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二是不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
一、营养费认定标准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二、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是什么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寻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知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必要以寻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增补而付出的者毕费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必要增长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样平常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体系功能停滞者,如胃肠部分或悉数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悉数切除;
4、其他缘故原由致消化吸取功能停滞者;
5、不能正常进食,必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晕厥;
6、较大面积烧伤者。
三、交通事桐嫌蚂故损害赔偿找谁赔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害的自然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或者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费,造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等,但是要注意,索赔时要准备好相应的索赔材料,如医疗机构的鉴定意见等。
我们在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已经协商解决完成诉讼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涉及到很多的项目条款,我们应当按照法律所规定的项目条款进行赔偿,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局埋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时间是什么时候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时间: 1、如果受害人因伤住院并确定残疾,可以从交念带卜通事故发生之日到残疾日前一天计算误工时间; 2、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仔穗的,误工时间以病历本或住院总结中医建议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休养结束之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行猜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